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自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發布以來,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規章,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監管的重視。
今年以來,已有5家金融機構受到銀保監會消保局的監管通報。具體通報情況如下:
2021年2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光大銀行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的通報》。
2021年3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新網銀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例的通報》。
2021年6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關于馬上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通報》。
監管通報反映出部分金融機構在消保體制機制建設、營銷宣傳管理、定價收費管理、第三方機構的合作與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從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等基本權利。為了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勢在必行。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的法律要求
2019年11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8號)》,其中規定消費者設計組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工作,確保在產品和服務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等環節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
根據2020年9月15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其中就事前審查機制,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實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事前審查,及時發現并更正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中可能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效督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意見。同時,第六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202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化銀行業保險業“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其中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要切實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快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的建立
根據《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38號)》的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機制的建立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建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制度,通過制度明確審查主體、審查范圍、審查要點、審查流程等內容。審查要點應充分覆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要求,確保審查工作有效性。
其三、應結合產品和服務相關投訴、訴訟、輿情、滿意度調查等情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要點進行更新和完善。即審查的要點依據,主要來源于投訴、訴訟、輿情即滿意度調查等匯集綜合的意見。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審查內容
如前所述,相關機構必須在產品和服務設計開發、定價管理、協議制定等環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筆者認為,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其目的即在于通過事前、事中及事后等環節保護金融消費者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享有的八項權利,即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和信息安全權。現筆者就審查實踐舉例說明如下:
舉例而言,《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通過金融消費者方便獲取的渠道公示本機構的投訴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場所、官方網站首頁、移動應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服電話主要菜單語音提示等。那么,客服電話等信息必須在醒目位置按要求進行公示。
某金融產品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但產品合同將爭議管轄地寫為管理人住所地,如果從法律合規角度來看,這并無不妥。但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則存在有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之嫌,侵犯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雖然在某些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核與法律合規審核存在內容重合,但是兩者審核并不能完全等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因此,消保審核中,應當重點關注包含“有權”等字眼的條款,必要時應當要求在銷售過程中進行提示說明。
在產品銷售的宣傳材料中,應當避免一系列侵犯消費者自主選選擇權及知情權的相關表述。就侵犯自主選擇權的行為,包括表述為“務必購買”、“唯一的選擇”等表述;就侵犯知情權而言,包括只宣傳高收益而不提示風險等情形。
其五、關注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產品或服務過程中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近年來,信息安全越來受到重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重新修訂,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擬定等,都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信息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園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