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裁判要旨
在投資協議未將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與行使回購權關聯的情形下,且投資人增資未到位與回購條件成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時,回購義務人無權以增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為由而拒絕履行回購義務。
案號:
(2020)滬02民終8848號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
投資人乾堃經嘉合伙企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存在,是否影響其行使回購權利?
案情簡介
投資人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入股目標公司上海圖播零公司,約定投資1000萬元,并與目標公司及目標公司控股股東許某帆簽署了《增資協議》及《增資補充協議》,但在出資530萬元后認為發生了上述協議約定的回購情形,在要求許某帆回購其股份被許某帆拒絕后提起訴訟并勝訴。后,許某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許某帆上訴認為,乾堃經嘉合伙企業未按約履行增資義務構成根本違約,致使上海圖播零公司未能業績達標,且在未完全履行增資義務的情形下,乾堃經嘉合伙企業無權主張回購,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則主張各方已對增資金額達成變更合意,其已經履行完畢增資義務,不構成違約。
對此,本院認為,《增資協議》及《增資補充協議》明確約定,乾堃經嘉合伙企業負有在2017年7月30日前將1,000萬元增資款支付至上海圖播零公司指定賬戶的出資義務。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金額為530萬元,乾堃經嘉合伙企業稱各方已達成變更增資款金額的合意,缺乏事實依據,且有悖于上海圖播零公司與乾堃經嘉合伙企業間就后續增資款的溝通記錄,本院不予采信。
故乾堃經嘉合伙企業未按約支付增資款,確構成違約,現各方當事人對協議約定的回購條件已經觸發無異議,爭議在于乾堃經嘉合伙企業未足額繳納出資款的違約行為對其回購權利行使的影響。
本院認為,從《增資協議》及《增資補充協議》的約定看,乾堃經嘉合伙企業負有向上海圖播零公司出資的義務,乾堃經嘉合伙企業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在協議未將完全履行出資義務與行使回購權關聯的情形下,且一審法院已就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增資未到位與回購條件成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予以了充分的論證。因此作為回購義務方的許某帆無權以增資義務沒有履行完畢為由,對抗乾堃經嘉合伙企業行使回購權。
一審法院依據協議約定的回購方式、按照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實際出資的金額,判令許某帆、玄景公司分別承擔相應比例的回購義務,并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乾堃經嘉合伙企業與上海圖播零公司之間的出資權利義務關系,上海圖播零公司可另案主張。
一審法院對乾堃經嘉合伙企業增資未到位與回購條件成就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論證如下:
原告增資款項除增加注冊資本的部分已計入資本公積金,而資本公積金不用于彌補虧損,故與收入并無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同時原告雖增資不足,但其增資已從事實上緩解了上海圖播零公司的經濟壓力,該公司的收入至少應當增長而非下降,而被告并未證明原告的增資未到位與回購條件不成就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與原告同批向第三人增資的另有兩家企業,三家企業的融資總額達25,000,000元,除原告的4,700,000元缺口外,其余增資款均已到位。兩被告辯稱僅因為4,700,000元的增資缺口導致第三人無法清償債務并喪失了大量交易機會,卻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本院實難采信。
況且原告與兩被告就第三人的業績進行對賭,是以第三人自身的預期經營狀態作為對賭標的,而第三人尚在對賭期內就已歇業,已經失去了獲得自身業績增長的可能,如果以原告出資不足免除兩被告的回購義務,苛求原告繼續持有第三人股份,將置投資者于既不可能實現持股期間股東權益,又不能退出第三人公司的尷尬境地,有悖回購協議訂立的初衷。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觀點:
在分期增資的情況下,私募機構在投入前期投資款后發現目標公司不具有投資價值而放棄繼續投資的情況時有發生,實踐中就已投資的部分款項能否在滿足回購條件時行使回購權一直存在爭議。
在私募基金進行投資時,應特別注意投資款支付及回購條款的設計。若雙方就分期支付投資款達成一致,應當就增資款未全部到位是否影響投資人回購權的問題進行明確約定,以防未來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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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未完全履行增資義務還可以要求回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