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唐青林袁惠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當事人仲裁中隱瞞案件事實,如何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閱讀提示: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可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但對于隱瞞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已經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該如何自我救濟?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執行過程中發現一方當事人隱瞞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如何進行自我救濟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以此為由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執行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一、2016年3月9日,和毅通過移交類保管方式將涉案車輛交由被申請唐寧,且將該車車輛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交由唐寧。
二、2016年3月10日,唐寧以294100元將涉案車輛轉移登記到案外人林金輝名下,且法院未在車輛管理所查詢到涉案車輛的抵押登記信息。
三、2017年8月18日,唐寧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對和毅抵押擔保車輛拍賣或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嘗權。
四、2017年11月30日,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2029號裁決書,支持了唐寧的仲裁請求。
五、2018年3月26日,唐寧持上述裁決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和毅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區,且其主要財產在昆明市西山區,為便于執行,昆明中院指定西山法院執行。
六、執行過程中,唐寧向西山法院申請不予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其理由是:涉案車輛已被唐寧授權的公司以29萬元賣出。
七、西山法院經審理后,裁定不予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2029號裁決書。
裁判要點及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本案中,唐寧的仲裁請求是就和毅抵押擔保的車輛拍賣或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但和毅已經通過移交類保管方式將涉案車輛交由唐寧,且將該車車輛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交由唐寧。唐寧在移交車輛的第二日即將涉案車輛轉讓。也即本案抵押擔保的財產已經被抵押權人唐寧處置受償,但唐寧在仲裁過程中隱瞞涉案車輛已轉讓的事實,并在仲裁中請求和毅返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并就車輛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仲裁庭經審理支持了唐寧的仲裁請求。本案正式因唐寧隱瞞其已處置抵押財產這一重要事實才導致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明顯有失公正。故和毅向執行法院西山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時,西山法院支持了其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2029號裁決書。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對于一方當事人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人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如一方當事人已經申請執行該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對方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2. 需注意的是,并非只要一方當事人隱瞞了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就可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只有一方當事人隱瞞的證據足以影響公正裁決時,法院才會對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予以支持。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七十五條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法院判決
西山法院審理時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本案,經查明,2016年3月9日,和毅通過移交類保管方式將涉案車輛云A×××**交由唐寧,但涉案車輛在移交給唐寧的第二天即以294100元轉移登記到案外人林金輝名下。而之后唐寧向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要求對和毅抵押擔保的涉案車輛云A×××**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唐寧并未向北京仲裁委員會說明涉案車輛在之前已轉移登記在案外人名下的事實,其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故本院對北京仲裁委員會(2017)京仲裁字第2029號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對申請人和毅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和毅、唐寧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2019)云0112執異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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