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ID:fuxianbubin)
2021年1月22日,國新辦舉行銀行業保險業2020年改革發展情況發布會。銀保監副主席梁濤介紹,截至2020年末,不良貸款余額3.5萬億元,較年初增加2816億元;不良貸款率1.92%,較年初下降0.06個百分點;逾期90天以上貸款與不良貸款比例76%,較年初下降5.1個百分點。2020年,銀行業共處置不良資產3.02萬億元。在銀行端,不良資產處置手段主要集中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上,與之相對應的是,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轉讓也便成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經營不良資產業務的主要方式。在特殊資產投資盛世開啟之初,對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進行系統的梳理,或能為業界開展相關業務提供適當的參考與借鑒,以保證不良資產轉讓業務合規有序穩健運營,提升不良資產化解效率。有鑒于此,我們將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進行梳理,考慮到涉及內容較多,本期分上下兩篇發布:
一、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基本要素
不良資產轉讓業務系銀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依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將自身持有的金融不良資產通過組包(根據《關于公布云南省、福建省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等監管規定,組包由10戶以上降低至3戶以上)方式轉讓給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受讓方通過分拆轉讓、聯合收購等方式進行二次轉讓,并在此期間實現收益的不良資產經營方式。為更好的理解這一業務模式的理解,我們從收購轉讓主體、客體這些基礎概念開始分析。
(一)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相關主體
不良資產出讓方的金融主體,系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2條規定,國內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管轄下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不良資產受讓方主要包括五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系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外資資產管理公司。其中,四大AMC(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末的第一次不良資產處置浪潮,初期負責接手當時四大國有銀行積攢的大量不良資產,以此支持金融業和整體經濟的輕裝前行,隨后在商業化轉型過程中,逐步發展成為金融控股集團,成為不良資產經營的中堅力量。2020年12月16日,銀河資產獲準開業,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牌照再次擴容,作為第一家以券商為股東背景的全國性AMC,其未來深耕領域或將主要集中在資本市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系基于銀監會2013年出臺的《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而成立,主要負責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化解,伴隨著地方金融風險的不斷加劇,銀監會逐步放開限制,并于2016年正式發文準許同一省份內可以成立兩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目前獲得銀保監會批復開展不良資產業務的地方AMC已接近60家;2018年6月29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保監2018年第4號令),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已成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即債轉股子公司;2020年1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公布《關于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引進先進國際專業機構,吸引財富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專業保理、消費金融、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領域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境內市場。2020年1月15日,中美雙方在美國華盛頓簽署第一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經濟貿易協議》,該協議第4.5條對“金融資產管理(不良債務)服務”作出專項約定:一是雙方承認在不良債務服務領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機會,愿共同在該領域促成更多機會;二是中國應允許美國金融服務提供者從省轄范圍牌照開始申請資產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從中資銀行收購不良貸款。中國在授予新增的全國范圍牌照時,對中美金融服務提供者一視同仁。2020年2月17日,橡樹資本的全資子公司在北京完成工商注冊,注冊資本542億元,逐步開始布局不良資產經營業務。我國不良資產經營行業“5+2+銀行系+外資”的群雄逐鹿的格局正式形成。
(二)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客體
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的客體就是不良資產,系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相關權益性資產,或不良債權,或企業、違約債券市場(如上市公司的債券逾期違約、價格超跌或特殊情形等帶來的投資或重組機會)等體現在財務報表資產端、因債務人流動性短缺而無法按期如約回收且存在無法全額回收風險、需要計提風險撥備的金融不良資產,以及因經濟周期、行業競爭、自身經營策略等原因導致資金流斷裂或應收賬款無法按時足額回收的一般經營性企業或其具體經營項目。因此大致上可將其分為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是根據《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銀監發[2005]72號)第3條第(一)款的規定,金融不良資產系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在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中,比重最大的是不良貸款,根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奠定了以風險程度為衡量標準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制度基礎,其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即為不良貸款。從貸款逾期時間的標準上看,通常認為逾期90天以上的貸款將被歸入不良貸款類別,即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貸款歸入次級類;逾期181天以上的歸入可疑類;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應劃分損失類。其實,金融監管機構在2018年6月前并未對所有監管文件中予以同一界定,例如《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對次級貸款的認定標準時“下列貸款應當至少歸于次級類:(一)逾期(含展期后)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益不再計入當期損益;(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利益已經逾期”。在實踐操作中,監管機構并未對“一定期限”予以明確規定,部分金融機構可以采用不同的認定標準,2018年6月初,監管部門發文要求將逾期90天以上貸款在貸款五級分類中至少計入次級貸款,并相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2019年監管機構一度建議將逾期60天資產納入不良,但后續并未真正落地。
對貸款的五級分類法也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銀監發〔2007〕63號)所采納。因此,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表內各類信貸資產(包括本外幣貸款、進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貸款、貼現、銀行卡透支、信用墊款等)和表外信貸資產(包括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貸款承諾等),以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各類小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經營性貸款均采用五類分級法,同樣后三類被納入不良貸款的范疇。對于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而言,根據《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的規定,各種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租賃資產、貼現、擔保及承兌匯票墊款、與金融機構的同業債權、債券投資、應收利益、其他各種應收款項等債權類資產,適用資產風險五級分類。其中后三類資產納入金融不良資產范疇。
非金融機構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的通知(銀發[2009]363號)規定,不屬于《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等政策法律法規中所列明范圍的機構,或不為金融監管機構定性為金融機構的其他機構。非金融機構所形成的不良資產,其界定較為模糊,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財金[2015]56號)第4條的規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是指非金融機構所有,但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或帶來的經濟利益低于賬面價值,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股權類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等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不良資產。由于缺乏與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認定類似的明確的客觀判斷標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認定較為復雜。對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真實”、“有效”、“潔凈”三原則,并要求“資產公司要以非金融機構存量不良資產為對象開展業務,不得借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不得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不得收購非金融機構的正常資產”。
如果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無法達到真實、有效、潔凈的標準,以不良資產化解為名義進行的資產轉讓將會認定為無效。在2021年1月5日,裁判文書網就披露了華融虛假收購不良債權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呈鋼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2020)最高法民終537號),引發業界的極大關注。本案中,2014年2月28日,華融公司與中天公司簽署《印章交接單》兩份,中天公司將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戴艷梅私章移交給華融公司保管。2014年5月10日,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呈鋼公司向中天公司借款1.09億元。2014年5月8日,華融公司通過光大銀行向中天公司轉賬支付4000萬元,此后,在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間,中天公司利用該4000萬元款項在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之間反復多次往來轉賬,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截取上述往來轉賬款中的三筆形成1.09億元借款。2014年6月30日,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簽訂《債權債務確認書》,確認中天公司對呈鋼公司享有1.09億元債權。2014年7月10日,中天公司與華融公司及呈鋼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中天公司將其對呈鋼公司的1.09億元債權以1.09億元的價款轉讓給華融公司。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間,華融公司與呈鋼公司簽訂一份《還款協議》及四份《還款補充協議》、三份《抵押協議》及三份《抵押補充協議》,分別與呈鋼公司、戴云、崔麗華、戴艷梅簽訂《保證協議》及《保證補充協議》。后呈鋼公司、中天公司未按期還款,華融公司根據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證處做出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呈鋼公司、中天公司等提出執行異議。昆明中院裁定不予執行。華融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復議,原審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終結審查裁定。華融公司為實現其債權遂向云南高院提起訴訟。云南高院認為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之間實際并不存在1.09億元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天公司對呈鋼公司的1.09億元債權是通過往來走賬虛構的。再結合中天公司印章由華融公司保管的事實,應認定華融公司對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往來走賬及虛構債權的情況是明知的,屬于華融公司違規收購不真實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為中天公司提供融資貸款。認定華融公司與中天公司、呈鋼公司之間實際并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華融公司與中天公司、呈鋼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名為債權轉讓,實為企業之間借貸。變相約定的利息明顯過高,應認定為無效外,其余條款并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效力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判決由中天公司和呈鋼公司共同向華融公司償還下欠借款本金及該款占用期間的利息,華融公司有權要求對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華融公司、呈鋼公司、戴云、崔麗華不服云南高院判決,向最高院提起上訴。最高院經審理認定自2014年5月13日至5月20日,中天公司與呈鋼公司通過往來轉賬,虛構了案涉中天公司享有的呈鋼公司1.09億元的債權。中天公司因案外項目于2014年2月28日將其公司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戴艷梅私章移交華融公司保管,證明華融公司知曉且參與了案涉債權虛構行為。虛偽的意思表示無效,應當按照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處理。原審法院認定債權轉讓協議系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并無不當。華融公司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包括貸款業務。華融公司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務,與中天公司之間的借款關系無效。
二、不良資產轉讓方式
(一)批量轉讓VS.單戶轉讓
鑒于當前監管要求批量轉讓系指3戶以上的不良資產轉讓,由此可見,兩戶以下的不良資產轉讓均應屬于單戶轉讓,單戶轉讓較為簡單,相關規定散見于《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三編“合同”,《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以及2021年1月11日出臺的《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中,《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作為最新出臺的政策將型構不良資產行業新的格局,對市場沖擊較大,參與該試點工作的不良資產轉讓銀行為18家,即六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十二家股份制銀行,試點參與不良資產收購的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符合條件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其中,參加試點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經營管理狀況較好、主營業務突出、監管評價良好,并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根據該通知要求,參與試點的商業銀行可以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單戶對公不良貸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受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銀行單戶對公不良貸款。
一如前言,批量轉讓是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3戶/項以上)進行組包,轉讓給不良資產經營主體的行為。該轉讓方式除受到上述轉讓的的普適性規定之外,還會受到《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財金[2004]40號)、《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銀監辦發[2009]24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財金[2015]56號)等相關規定的約束。根據上述規定,“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為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即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抵債資產、其他不良資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不良貸款已被納入到可批量轉讓的范疇之中,根據2021年1月11日出臺的《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批量受讓個人不良貸款不受區域限制。參與試點的個人貸款范圍以已經納入不良分類的個人消費信用貸款、信用卡透支、個人經營類信用貸款為主。針對批量受讓的個人不良類貸款, 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完善與試點業務相關的催收制度,投訴處理制度,并配備相應機構和人才隊伍,在清收方式上,資產管理公司針對批量收購的個人貸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專業團隊清收、重組等手段自行處置,不得再次對外轉讓,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貸款。
(二)公開轉讓VS.非公開轉讓
不良資產的轉讓方式可以分為公開轉讓與非公開轉讓兩種類型。對于不良資產的一級市場交易,也即不良資產批量從金融機構轉讓至持牌不良資產經營機構這一過程,必須采用公開轉讓方式進行。對于不良資產的二級市場交易,也即五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銀行系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外資資產管理公司在受讓不良資產后的對外轉讓過程中,可以采取非公開轉讓的方式:
公開轉讓方式具體包括掛牌競價、招標、拍賣等方式。其中: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指通過拍賣行等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公開拍賣處置方式是當前銀行和不良資產經營機構進行資產轉讓時使用較多的方式。招標轉讓是指出讓方確定轉讓資產底價后,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出讓方的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招標轉讓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種處置方式適用于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的情形。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方可進行招標轉讓。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的規定,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的,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七個工作日后,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競價轉讓是指出讓方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競買人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后,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由轉讓人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競價轉讓通常包括網絡掛牌競價和交易所掛牌競價。網絡掛牌競價是指轉讓方將擬轉讓不良資產借助淘寶網等互聯網渠道開展招商推介、公開競價轉讓的買賣方式。交易所掛牌競價是指轉讓方將擬轉讓不良資產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金融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競價轉讓的買賣方式。掛牌競價開始前,轉讓方會對競價項目進行充分公示。通常網絡掛牌競價公示時間(含招商公示時間和競價公示時間)通常不會少于二十日且競價公示時間不會少于七日,同時應符合所選擇交易平臺的交易規則;交易所掛牌競價公示時間按照所選擇交易所交易規則確定,但競價公示時間通常不會少于七日。
非公開轉讓即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購買方,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的情況下,或采用公開轉讓方式在經濟上不可行,不具備采用公開轉讓方式的條件時,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的方式。但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金[2008]85號)的規定,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對于持有國有企業(包括國有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債權資產進行出售時,應提前十五天書面告知國有企業及其出資人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三)境內轉讓與跨境轉讓
目前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主要集中于境內,但不可否認境外轉讓也逐漸成為一種發展趨勢,通過將不良資產向境外轉讓,可以實現風險的跨境輸出,對于化解區域風險意義重大。鑒于上述批量轉讓與單戶轉讓、公開轉讓和協議轉讓均是以境內轉讓為主,因此本環節側重分析不良資產的跨境轉讓業務。
境內不良資產的跨境轉讓是指境內債權人將其持有的不良債權資產轉讓給境外的投資人。我國資本管制向來要求嚴格,資產跨境轉讓業務關乎外債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問題。從外匯角度看,跨境轉讓資產勢必直接引起國與國之間對外債權和負債的變化。出讓方與受讓方分布不同國家,債權轉讓必然會引起國際收支變動問題。如果債權受讓方在境內,會形成資產的跨境流入;如果債權受讓方在境外,則會導致資產的跨境流出。由于跨境資產轉讓直接觸碰了我國跨境資本流動風險監管機制的神經,一旦脫離或者規避外匯局對境外負債的管理監測,可能引發的相關的匯率波動及國際收支失衡等問題,從而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為了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為境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逐漸放寬政策要求、簡化不良資產跨境轉讓的程序。針對境內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我國經歷了嚴格管控,嘗試放開到逐步開放三個不同階段:
嚴格管控階段,我國境內不良資產轉讓完全納入外債管理框架,但結合不良資產的特點,做了單項規定。在外債管理框架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第21條、第2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后方能生效。該辦法第7條,就“對外擔保”做了明確的解釋,即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為保證這一管制切實落到實處,《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做出了對應的配套規定,該《暫行規定》第6條明確對于未按規定領取《外債登記證》的借款單位,銀行不得以其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或者還本付息外債專用現匯帳戶,其本息不準匯出境外。針對跨境擔保的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則主要集中在《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之中,該《管理規定》明確,跨境擔保是指擔保人向債權人書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承諾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履行相關付款義務并可能產生資金跨境收付或資產所有權跨境轉移等國際收支交易的擔保行為。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在單項突破方面,主要集中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6號)中,根據該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與處置。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進行資產重組與處置,應符合國家指導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文化、金融、保險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外商投資類領域,不列入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范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須中方控股的項目,外資參與重組后原則上應繼續保持中方控股。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外商投資處置不良資產審批管理的通知》(商資字[2005]37號)規定,雖然允許向外商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債權等不良資產,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債務重組、債權追償等不良資產處置活動,由于此類投資方式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涉及面廣,在審批時應從嚴掌握,凡此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均應報請國家商務部批準,各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不得擅自批準企業設立。
嘗試放開階段,外匯管理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資產涉外轉讓業務進行了特殊規定,其轉讓流程被極大的簡化。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中,就對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外匯管理進行大規模的簡化,一是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涉及的外匯收支和匯兌核準的前置管理。二是簡化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資產后30日內,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的境外投資者或其境內代理人應持規定要求的材料到主要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其境內代理人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登記手續。三是取消外匯局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收入結匯核準,改由銀行直接辦理入賬或結匯手續。四是取消外匯局對境外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所得收益購付匯核準,改由銀行審核辦理。五是因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該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而且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不良資產后新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現行對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同時《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3號)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到對外處置不良資產的對價款后,可持規定要求的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入賬及結匯手續。但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導致原有擔保的受益人改變為境外投資者的,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后新發生的跨境擔保,按照現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同時,匯發[2015]3號還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內機構對外處置不良資產,可參照該通知辦理。2015年9月1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規定,簡化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此處外債是指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國家發改委自受理企業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證明》。2016年8月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6]1712號)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企業對外負債,適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有關規定,統一納入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境內金融機構對外轉讓不良債權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境內金融機構收到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記證明后,可向外匯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債登記及資金匯兌手續。由此,在債權外債管理簡化的助推下,對外不良資產轉讓業務的口徑逐漸打開。
逐步開放階段。國家鼓勵部分省市采用試點地區試行方式對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進行區域性探索。為便于對比,現將各地政策梳理匯總如下:
一 | 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關于深圳市分局開展轄區內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業務有關事項的批復》(匯復[2017]24號) |
同意授權深圳外匯局在轄內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為期一年的試點開展,試點工作的審核原則主要包括轉讓類型僅限于境內銀行不良資產的對外出讓;資產出讓方僅限于境內銀行;應由轄區內申請人按《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代境內實際債務人辦理相關外債登記和匯兌等手續等 | |
二 | 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關于深圳市分局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續期有關事項的批復》(匯復[2018]14號) |
對深圳試點業務進行升級:一是取消試點期限限制;二是將試點業務由深圳外匯局逐筆審核改為逐筆事前備案;三是允許通過外債專戶接收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交易保證金,在此基礎上,制定并發布《深圳地區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業務操作指引》(深外管〔2018〕34號) | |
三 | 廣東省外管局作出《關于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開展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有關事項的批復》(粵匯復〔2018〕28號) |
同意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開展相關試點業務,2018年6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宣布批準設立銀行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試點,銀行或持有銀行不良資產其他機構和個人,可通過廣東金融資產交易中心進行跨境業務掛牌轉讓 | |
四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公布《關于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外匯創新業務政策的通知》(2020年2月) |
一是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二是轄內機構可以開展包括銀行不良貸款和銀行貿易融資資產在內的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業務;三是銀行可依據外商投資企業工商注冊信息辦理相關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無需企業提交商務報告信息 | |
五 |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頒布《關于進一步提升北京地區資本項目便利化水平的通知》(2020年3月9日) |
明確擬在北京開展境內銀行信貸資產對外轉讓試點工作 | |
六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操作指引(試行)》(2020年3月31日) |
規定在臨港新片區內開展的境內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 |
七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頒布的《關于外匯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發展的通知》(2020年3月30日) |
按照風險可控、審慎管理的原則,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試點機構對外轉讓銀行不良貸款和銀行貿易融資,并配套了相應的操作指引。指引中明確開展境內信貸資產對外轉讓僅限于銀行不良貸款和銀行貿易融資,轉讓方必須為轄內銀行和代理機構,受讓主體無明確要求 | |
八 |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 |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該意見對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探索擴大跨境轉讓的資產品種及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等作出規定 |
以往境內外交易信息不對稱導致跨境資產轉讓參與方無法全面、準確掌握跨境資產的狀況,繼而無法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加之外匯管理政策的相關限制,一定程度上更加大了境外投資者參與跨境資產交易的難度。近年來我國跨境資產轉讓相關政策、指引不斷調整、細化,旨在為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跨境轉讓業務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境內銀行通過不良資產跨境轉讓試點工作的開展,逐步規范、完善外匯業務信息采集及信息報送、外債登記、收支申報等交易流程,促使跨境交易平臺在信息發布、撮合交易、資產登記、資金監管、稅務代扣代繳等方面更好地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從而提高金融資產流轉效率,促進不良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的順利進行,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三、不良資產出讓方的資產轉讓流程
不良資產持有方出讓不良資產需要以處置環境、市場需求為基礎,根據不良資產化解需求,對既有資產進行全面且系統的分析,以便根據性質和關聯性對資產進行整合,從而形成以行業、地域等為特征的資產包,以提高處置效率,降低處置成本,加快處置速度,提高資產回收率,從而迅速改善出讓方資產結構。考慮到市場上出讓不良資產以銀行類金融機構為主,因此以其為轉讓主體,將流程梳理如下表所示:
內容 | |
組包 | 出讓方根據不良資產的質量和資產分布,確定擬批量轉讓的不良資產范圍和標準,針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并組包 |
盡調 | 一是由出讓方開展賣方盡職調查,主要是通過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的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 二是要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樣本資產金額(債權為本金金額)應不低于每批次資產的80%,并對樣本資產(其中債權資產應包括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調查,并真實記錄盡職調查過程,建立盡調數據庫,撰寫盡調報告 |
估值 | 采用科學的估值方法,對擬收購的不良資產進行估值,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
測算 | 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步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
方案 | 制定轉讓方案,轉讓方案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要求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測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 |
要約邀請 | 一是在招標、競價、拍賣中確定公開轉讓方式,并據此向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 二是制定邀請函或公告,內容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核銷種類、資產分布、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是如果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 四是發出要約邀請同時發出保密協議,要求接受邀請方簽署保密協議 |
盡調 | 一是賣方統一組織買方盡調; 二是買方盡調前,買方有權獲得不良資產重要檔案復印件或掃描文件,貸款五級分類結果或核銷材料等 |
確定 | 在發起單位完成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并完成內部審批程序后,根據所采用的公開轉讓的方式,確定受讓方。具體確定方式和確定標準應提前告知受讓方 |
草擬協議 | 轉讓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轉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 |
簽訂 | 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發起單位和作為受讓方的地方AMC根據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 |
價款 | 可采用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兩種方式 |
公告 | 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通知相關當事人 |
移交 | 一是移交原件檔案材料,其中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和產權關系的法律文件的資料必須是原件; 二是將所有移交材料,均需留存原件和復印件,并裝訂成冊; 三是確保檔案材料和信息披露材料的一致性,嚴格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移交檔案資料 |
過渡 | 資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的過渡期內,出讓方應繼續負責轉讓資產的管理和維護,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喪失訴訟時效等相關法律權利,由出讓方原因造成的債權訴訟時效喪失所形成的損失,應由出讓方承擔 |
核銷 | 金融機構出讓資產后,對相關資產(除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外)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稅前扣除 |
四、不良資產受讓方的收購業務流程
(一)不良資產受讓方的資產收購流程
不良資產經營主體同時承擔著化解金融風險,優化金融生態的政治使命,因此在收購不良資產過程中,需要從政治和市場兩個維度來加以衡量,對市場上不良資產經營機構收購不良資產的流程略作整理如下所示:
1、業務開發
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對市場上各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批量轉出計劃進行收集整理,并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優勢篩查項目來源和項目信息,確定擬投資項目。
2、項目立項
首先,成立項目組,根據擬收購資產規模、項目數量、分布區域等安排人員成立項目組;然后,開展前期調查,根據前期業務開發,資產轉讓方提供及其他渠道獲取的信息和資料,整理調查審查確定項目可行性,判斷是否符合公司業務準入標準。在此基礎上,編制立項材料,填制《項目立項審批表》,內容包括資產收購背景、交易安排、轉讓方介紹、項目基本情況[如為資產包,從區域分布、行業分布、金額分布、資產分類、擔保方式、訴訟狀態、經營現狀等簡要分析]、盈利預測、盡職調查安排[包括工作內容、時間進度和費用預算等]、中介機構情況、項目組組成、其他事項;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啟動立項審批流程,報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公司領導審定是否立項。
3、盡職調查
項目正式立項之后,不良資產經營團隊結合資產轉讓方安排,通過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方式,對擬收購項目開展買方盡職調查,資產規模較大且項目較多存在重要疑難問題項目的,可聘請中介機構參與調查。盡職調查主要包括法律盡職調查、業務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在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中,法律盡職調查最為關鍵,其是對相關法律事務具有法律意義的背景資料進行應有的調查,使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建立在客觀、全面的信息基礎之上,以確保相關法律事務的處理能夠達到預期的結果,而不因相關信息在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原因影響預期目標的實現。業務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對于不良資產債務重組業務意義更大,但在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業務中只是起到輔助證明的作用,以保證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以更好的判斷資產價值,在后續招商推介過程中,也能起到輔助估值的作用。
4、估值定價
在不良資產收購轉讓整個流程中,不良資產定價是不良資產批量收購中的核心,但同時也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需綜合判斷債務人經營性現金流、持續融資能力、還款意愿、抵押物價值、時間成本、法律成本、人力成本等一系列問題,在準備投標等極短時間內,依據債務人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狀況,債務形成方式,債權實現方式,社會經濟環境,綜合運用清算價值法、收益償債法和信用評價法等,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價值。對資產包內的各項資產進行逐一的判斷,進而確定整個資產包價值,從而結合資產包處置周期和資金成本,確定談判的策略和價格導向。
資產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以現金流測算為核心,以覆蓋成本和控制風險為前提,合理估算資產在當前狀況下的靜態價值以及采取完善法律手續、整合資產、改善經營等各類技術手段全方位提升資產質量后的動態價值。在對資產進行估值時,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基礎上重點關注交易結構、資產權屬狀況、企業經營現狀以及發展前景、以往評估情況、交易案例等因素,亦考慮地域經濟,行政、司法環境等對后續資產管理、經營和處置的影響和潛在競爭者的報價。根據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的不同特點,估值所選取的方法也多有不同。
針對債權資產的估值方法,主要有現金流償債法(依據企業近幾年的經營和財務狀況,考慮行業、產品、市場、企業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企業未來一定年限內現金流和經營成本進行合理預測分析,以未來經營及資產變現所產生的現金流清償債務情況進行估值)、假設清算法(基于企業的整體資產,從總資產中剔除不能用于償債的無效資產,按照企業清算過程中的償債順序,考慮債權的優先受償,以分析債權資產在某一時點從債務人或債務責任關聯方所能獲得的受償程度)、交易案例比較法(通過定性分析掌握債權資產的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影響債權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選取若干近期已經發生的與被分析債權資產類似的處置案例, 運用數理統計的方法對樣本進行分析,以此為基礎測算債權資產價值)。
針對股權資產的估值方法,主要有市場價值法(考慮近期就類似資產支付的價格,并對市場價格作出調整,以反映所評估資產相對于市場上可資比較市場項目的狀況及用途。存在成熟二級市場的資產可使用該方法進行估值)、收益法(將擁有權的預期定期利益轉換為價值指針。這是基于知情買方將不會就有關資產支付超過相等于具有類似風險的相同或相若資產的預期未來利益的現值金額為原則)、成本法(根據類似資產的現行市價,考慮所評估資產在新狀況下重置或更換的成本。成本法一般對并無已知二級市場的資產提供最可靠的價值指針)。
5、制定方案
根據盡調和估值情況,及各方洽談溝通情況,對擬收購資產進行分析。根據項目實際,處置效率等特殊情形需要,若需在資產收購的同時安排轉讓,則應增加轉讓必要性分析、轉讓時機選擇、轉讓費率設計等內容,制定轉讓方案。
6、方案報審
方案經過業務部門呈報公司分管領導審閱同意后,將方案及相關材料一并提交發起公司內部審查審批程序。對涉及不良資產競價收購業務,還需按照定價小組工作規則的規定進行收購報價審批。正常情況下,方案批復有效期為批復之日起六個月內。
7、方案實施
一是實施資產收購。需要進行投標、競價、競拍或協議轉讓談判的項目,項目組根據資產轉讓方邀請(標)函或相關函件、文本邀請、制定投標、競價等文件,參加投標、競價、競拍或協議轉讓談判。如果對于實施過程中需要對批復方案進行變更的,應該按照審查審批程序履行方案變更的審查審批;二是落實協議文本。對于成功實現資產收購的,項目組與資產轉讓方及相關方落實擬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等相關法律協議文書。相關協議文本的擬定、審查,按照合同管理規定執行;三是簽署協議。對雙方審查確認無誤的協議文本,項目組發起簽約程序,按照核保管理要求,與資產轉讓方及相關方簽訂資產轉讓有關協議文本,對資產包收購項目,考慮到后續單戶處置等需要,公司應與資產轉讓方逐戶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附明細到筆經雙方核對確認的債權轉讓清單,并加蓋資產轉讓方公章;四是放款交割。根據資產收購流程及雙方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按照放款流程完成放款手續,并按照協議約定完成收購資產交割工作。
8、資產轉讓通知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根據《民法典》第546條規定,債權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訴訟時效制度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在操作流程上,包括正常類通知和特殊類通知,正常類通知的流程主要包括發出通知和送達兩個環節,在發出通知環節。資產轉讓方向債務人、保證人、抵押人發送《債權轉讓暨催收通知》和《擔保權利轉讓暨催收通知》。盡可能取得債務人、保證人、抵押人簽收確認回執;在送達環節,具體包括公證送達(債務人、保證人、抵押人不配合簽收,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公告送達(無法采取公證送達債務人、保證人、抵押人下落不明的,可由資產轉讓方與受讓方共同在省級或省級以上有影響的報紙逐筆發布《債權轉讓暨催收公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6條的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現《民法典》546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第11條規定:“國有銀行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的規定,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的,該公告或通知之日應為訴訟時效的實際中斷日,新的訴訟時效應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發生同等效力。”僅就上文而言,上述規定僅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債權時可以通過報紙公告產生債務人通知的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受讓不良債權的普通民事主體原則上不適用公告方式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所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不良資產經營機構目前尚不能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就算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510號建議的答復》,實踐中不排除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無法以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通知的情況下,參照民事送達的有關規定,以公告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當然,在當事人因為通知發生爭議時,通知人應當對是否已履行通知義務進行舉證。按照上述紀要的規定,在訴訟案件和申請變更執行人的審查案件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具體向原債權銀行、原申請執行人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原申請執行人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在特殊通知方式上,主要包括起訴這一類型,雖然在法律層面并未將起訴作為通知的一種類型,但鑒于起訴已經內涵了請求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現在也逐漸被納入到“通知”的范疇,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京高法發[2007]168號)第20條便規定,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監字第44號中張先橋與楊波借款糾紛案再審案中也在實際上認可了以起訴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的效力。
9、訴訟與執行主體變更
在形成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很大可能已經進行了催收、追償和訴訟,如果涉及到訴訟,就會關聯到債權轉讓后訴訟主體的變更,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49條規定:“在訴訟中,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轉移……受讓人申請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可以追加其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解釋第250條規定:“依照本解釋第249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受讓人替代當事人承擔訴訟的,裁定變更當事人。變更當事人后,訴訟程序以受讓人為當事人繼續進行,原當事人應當退出訴訟。原當事人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對受讓人具有拘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第10條也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合同以及受讓人或者轉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主體或者執行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上述規定的適用標準寬嚴不一,部分地方法院對債權受讓方申請訴訟主體變更不予受理,或僅能接受訴訟主體由出讓方銀行變更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名下,而不支持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名下變更至其后手債權人名下的問題。
債權執行主體變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第9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踐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批指導性案例第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顯示,無論原債權人是否已經申請了執行,其都能夠在債權轉讓后作為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或由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除此之外,最高法也于2020年11月4日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510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并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適格性以及轉讓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通過債權轉讓牟取不當利益。同時,如存在與受讓人惡意串通轉讓不良債權或者存在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等轉讓情形的,人民法院對該債權轉讓不予支持。
10、債權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從權利的轉移,主要涉及到《民法典》及法釋2000年44號、2001年12號等規定,根據《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為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但《民法典》第696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相較于《擔保法》第22條,本條規定債權轉讓通知保證人后,才對保證人發生效力。而根據《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民法典》第407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根據《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9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做如下推斷: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在收購債權的過程中,在法律層面上已經取得了與該債權相關的從權利,如在該不良債權中存在抵押權的,無需進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民法典》承繼了《物權法》的法理,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廣泛的運用和認可,如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與懷化市鶴城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莊彪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2015]民申字第2040號),湖南高院常德市凌云城建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訴楊大志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4]湘高法民一終字第129號)。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與懷化市鶴城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莊彪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物權法》192條……系關于抵押權處分從屬性的規定,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該原則有效的解決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無法被等級為抵押權人的司法困境,從而有效的保障了權利人擔保權益的實現;此外,如果存在保證人,則應就債權轉讓履行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否則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檔案交接
1、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檔案材料交接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檔案的交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擔保法律關系,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文書或憑據,如授信合同,擔保合同,他項權利證明,催收證明、轉讓及催收通知回執;二是涉及訴訟的法律文書,如訴狀、查封申請、執行申請、判決書、裁定書等;三是反映借款人及保證人情況的檔案資料,如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財務報表、征信報告等;四是金融機構內部信貸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如貸前調查材料、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貸后管理材料、五級分類資料等;五是會計憑證類資料,如放款憑證、付款憑證等。
2、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檔案資料
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檔案的交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擔保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或憑據,如業務發生的基礎合同、借款借據、債權債務確認書、交易雙方銀行賬戶流水、匯款憑證、轉賬憑證、維權證明、不良資產性質證明等;二是涉及訴訟的法律文書,如訴狀、查封申請、執行申請、判決書、裁定書等;三是反映債務人、保證人情況的檔案資料,如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資料、財務報表等;四是其他與不良資產及交接有關的資料。
五、受讓方收購轉讓業務存續期管理工作
(一)確定責任人員完善基礎臺賬
在公司取得債權資產后,由取得該資產的項目組繼續擔任管理責任,負責項目存續期管理工作。對項目數量較多的資產包,收購完成后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項目進行分配,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調整。項目管理責任人在資產接收工作后規定時間內應當及時建立《項目管理臺賬》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重大變化及時更新。
(二)厘清債權債務關系開展日常工作
1、對執行款進行分配
在不良資產收購完成后,不良資產經營機構要對執行獲得回款與財產進行分配,對于其中享有優先權的訴求應當及時滿足,在實操層面,如下優先權應當著重關注:一是稅收優先權。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第46條規定,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12]9號)規定,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依照企業破產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由此可見,對于正常運行的企業,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優先于欠稅發生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但劣后于欠稅前發生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而對于破產企業,結合《企業破產法》等相關規定,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劣后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但優先于破產債權。不過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破產債權,劣后于有擔保的債權。二是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及預售商品房優先權。根據《民法典》“合同篇”第807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現《民法典》“合同篇”第807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2004]民一他字第14號)規定,裝修裝飾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現《民法典》“合同篇”第807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三是船舶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2條的規定,如下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但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的范圍。同時該法第23條還規定,上述各項海事請求,依照順序受償。但是,第(4)項海事請求,后于第(1)項至第(3)項發生的,應當先于第(1)項至第(3)項受償。第(1)、(2)、(3)、(5)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不足受償的,按照比例受償。第(4)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請求的,后發生的先受償。第24條規定,因行使船舶優先權產生的訴訟費用,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海事請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四是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優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91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欠繳的除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五是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根據《民法典》規定,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我們可以發現,執行款的債務清償順序一般按照如下順序進行清償:首先是執行標的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如評估費、拍賣費用等);其次是案件的訴訟費、執行費;再次是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款項的消費者;再次是建筑工程價款(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應在六個月法定期限內主張);再次是發生在設定抵押、質押等之前的稅收(不包括稅收滯納金);再次是抵押、質押等擔保債權;再次是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最后才是一般債權。
2、收購債權后的利息收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即《海南會議紀要》)第9條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該規定僅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資產處置的項目公司。對于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自然人,在受讓不良資產后,其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后《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2009]民二他字第21號)將《海南會議紀要》的適用范圍擴張至非國有企業債務人金融不良資產案件。但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金融機構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全額債權的請示的復函》([2013]執他字第4號)明確,根據《紀要》第12條規定,《紀要》不具有溯及力。《紀要》發布前,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不良債權,或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計算;發布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也即明確了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日之后不能再計付利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受讓方是否能夠收取利息形成了兩類完全不同的導向,一種是附條件或不附條件的支持一般金融債權轉讓后繼續生息。其中附條件支持債權轉讓后繼續生息的,其所附條件為受讓方應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型案例如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東斗門塑料廠借款合同糾紛案((2018)粵04民終213號),該案判決意見為: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經營范圍有資本運營管理、資產受托管理等,應認定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不同于社會上普通的債權受讓人...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依法受讓廣發斗門支行對廣東斗門塑料廠的債權,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債權轉讓協議》明確約定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享有該債權自2005年6月30日次日起產生的收益,故對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主張2005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應予支持。;另一種是完全不附條件的承認受讓人的收息權利,典型判例為正中公司與泰和公司等執行裁定案([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根據該案判決,一般金融不良債權轉讓中,最初的債務受讓人往往是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如一律適用《紀要》止付利息,不僅不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且損害合法受讓人的利益。但目前判例中也存在不支持社會投資者受讓后生息的案例,典型如盧偉與重慶嘉溢華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案([2009]渝高法民終字第182號),該案認為,在不良債權中,本金再生利潤的功能已經喪失。因本金已經喪失再產生法定孳息權利的經濟學基礎,故孳息權利的法律基礎因經濟基礎的不存在而不存在。因此,受讓人受讓的不良債權,其權利范圍僅限于受讓日之前原始債權人所享有的本息,其再主張受讓日之后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3、日常管理工作
在存續期管理階段,除做好上述工作之外,還要做好不良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搜集、核實和及時更新債務人(保證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記載,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做出風險預警,結合項目情況,及時制定轉讓預案。
(四)管理盡職調查
存續期管理過程中,同樣需要進行存續期盡調,存續期盡調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基本情況、價值分析、處置目標(如有)、存在問題及應對措施、其他須報告事項等;單戶收購成本數額較大的項目逐一描述,對其中收購成本較小的項目可列表描述。此外,根據會計核算要求,不良資產經營機構應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不良資產的實際價值,估算資產的價值,掌握資產價值的變動趨勢。管理盡職調查工作的開展應滿足資產定期估值的需要。
(五)資產分類管理
項目組應結合管理盡職調查情況,加強存量債權資產分類分析,實施分類管理,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啟動處置程序,防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的貶損。針對具有一定價值提升空間,能夠通過債務重組、并購、債轉股、以物抵債等方式進行深耕運作和涵養經營,挖掘項目潛力,拓展項目渠道,實現資產價值較大提升的資產,應以深耕為主要任務,不斷發掘資產線索,實現溢價收益;而針對在資產收購、管理過程中均未發現可供償債的資產處置線索,資產無處置價值,對資產處置工作基本無影響、應采用掛賬內部核銷的方式處理。剔除這兩類資產之后,針對無明確處置意向、資產價值較小或價值面臨貶損或管理不便且成本大的資產,需盡快研究制定轉讓策略,加快推進資產轉讓,縮短管理半徑。
(六)招商推介
1、資產推介營銷,根據資產分類管理情況,對待處置的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可通過直接營銷,媒體營銷 ,委托中介機構營銷等渠道采取公開資產推介會、主動拜訪資產相關方、潛在投資者,在公司網站、其他網站、網絡平臺、報刊、電視、電臺等刊登營銷公告的方式,對資產的內在價值和亮點進行展示和推介最大限度挖掘市場投資者和處置機會,進一步發現和提升資產潛在價值。
2、營銷信息管理。在營銷管理上,一是接受意向投資者咨詢、采訪,或主動聯系,拜訪或邀請投資者等,項目組應記錄商務談判的情況,收集潛在投資者信息;二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商的,項目應及時了解招商動態,督促中介機構提交意向投資者信息和咨詢記錄。三是項目組參加現場商務談判的應堅持雙人談判制度,真實準確記錄談判要點,填制《會議記錄》,必要時談判內容以會議紀要、備忘錄或錄音形式記錄,并存檔備查。
(七)訴訟時效的維護
1、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采取如下措施進行中斷:一是通過催收,債務人歸還部分債務,形成還款事實;二是取得債務人對償還債務的書面承諾或還款計劃;三是向債務人發送《債權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的回執;四是向債務人公證送達《債權催收通知書》;五是提起訴訟、仲裁等中斷時效的措施。
2、對尚在保證期間的保證權利,區別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對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對連帶保證,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與主債權相同。
(八)法定期間管理
1、法定期間包括但不限于:繳費期限(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內)、舉證期限(一審普通案件不少于15日,二審案件不少于10日)、上訴期限(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申請再審期限(判決生效后6個月)、申請執行期限(判決生效后2年)、申請恢復執行期限、公證債權文書的申請執行期限、查封、凍結、扣押財產的期限、破產終結后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期限。
2、對涉訴債權資產應在各種法定期間屆滿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可聘請律師事務所代理。
(九)抵質押物存續期管理
密切關注抵(質)押物價值的變化,防止抵押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毀損滅失。如出現不利變化,要及時提出補救應對措施并報告;對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的,要及時報告并說明原因。
(十)存續期間重大事項管理
重大事項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債務人(保證人)法人資格或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二是債務人(保證人)假借改制等形式逃廢債;三是債務人(保證人)藏匿、轉移、毀損或以不合理低價出售或出租重要資產;四是債務人(保證人)資產以及抵(質)押物被擅自處置或再次被抵押給其他單位、面臨滅失或改變原狀態而貶值;五是抵押物房產土地被政府列入拆遷范圍、規劃用地;六是債務人所在地有關部門頒布、施行可能對公司債權項目產生不利影響的地方法規和文件;七是發現原債權人存在涉嫌違規經營問題和違法犯罪案件線索;八是其他足以威脅自身債權資產安全、導致債權資產價值貶損的重大事項。在債權資產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影響資產安全、價值貶損的重大事項,應及時提出補救應對措施。
(十一)涉及處置債權管理
需通過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債權權利的,在存續期管理過程中,要及時啟動法律訴訟程序,并根據項目需要確定是否聘請律師。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后,項目管理責任人要密切跟蹤或督促外聘律師跟蹤涉訴項目的進展情況,按時參加訴訟程序,及時主張權利。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項目,應開展后續跟進管理。債務人(保證人)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各種破產程序,主張公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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