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熙軍律師
來源:股度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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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企業合并重組而言,一般不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而印花稅的成本相對較小,因此我們主要關注企業合并重組的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問題。
通常企業合并重組適用于收購方計劃收購目標公司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情形,如果滿足59號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則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稅收待遇,因此,企業合并重組的稅務籌劃的著眼點就在這些規定上面。
No.1 改變并購對價支付方式,獲得遞延納稅的稅收利益
企業合并交易金額的支付方式將直接決定合并重組是屬于應稅合并還是屬于免稅合并。在企業合并中,如果“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合并交易金額-般情況是依據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時,合并企業應向被合并企業支付合并交易金額(合并對價)。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在合并中選擇股權支付對價的方式可以將應稅企業合并轉變為免稅企業合并。原則上,采用的股權支付的比例越高,從重組當事方總體上來看的當期稅負就越低。從合并當
事方總體上講,獲得了稅收利益,因此,在談判協商中可以在作價上協商調整以分享該利益。
No.2 虧損公司吸收合并的稅務籌劃
一、被合并企業存在虧損時的籌劃
當被合并企業存在有效的未彌補虧損時,情況略顯復雜一些,分為如下幾種處理原則:
一是當被合并企業存在有效的未彌補虧損,而被合并企業不存在財產轉讓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較小時,可以考慮選擇免稅合并的方式進行,可以將未彌樸虧損結轉到合并企業進行彌補,對合并企業較為有利;
二是當被合并企業存在即將過期的未彌補虧損,而被合并企業同時還存在大量的財產轉讓所得時,如果選擇免稅合并,會因為超過彌補期限而使被合并企業的未彌補虧損喪失抵稅效用,而如果選擇應稅合并,則虧損額可用于彌補被合并企業的財產轉讓所得,因此此時選擇應稅合并反而更有利:
三是當被合并企業的未彌補虧損既可用于被合并企業的財產轉讓所得,又可用于彌補合并后存續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時,就需要比較彌補財產轉讓所得帶來的抵稅利益與彌補合并后存續企業所得帶來的抵稅利益的現值,哪一個數值更高,則說明與其對應的稅務處理方案從彌補虧損的角度考慮是比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關企業合并的稅務籌劃應當站在所有合并重組當事方的整體角度來考慮,比較不同方案下合并各方的稅收負擔,以總體稅負最小化或涉稅利益最大化作為判斷標準,至于稅負降低帶來的利益,合并各方可以通過收購對價的調整等方式來分享。
還需要注意的是,在應稅合并下,被合并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所得,而在免稅合并下,被合并企業不確認該轉讓所得,但這并不意味著免稅合并就一定可以帶來整體稅負的降低。
原因在于,在應稅合并下,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將按照其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將獲得一個增大的計稅基礎,而在免稅合并下,則只能按照原計稅基礎進行確認。
在合并之后,雖然免稅合并遞延了被合并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的資產轉讓所得,但合并企業在以后對該等資產進行折舊、攤銷或結轉成本時,這些所得將逐步重新體現出來。然而,在應稅合并中,盡管被合并企業產生了即期納稅義務,但是合并企業在資產上獲得了一個增大的計稅基礎,可以多折舊、攤銷或結轉成本,這樣也將逐步獲得稅收利益這些利益的現值與即期的納稅義務進行比較,才能看出何種選擇更憂。
所以,在企業合并重組中,合并企業現期未來具有較大的應物稅所何籍選租售井企業具有可彌補虧報,并且具有資產轉讓所得時,如何進行稅務籌是一個需要綜合考量的事情。
因此,在涉及被合并企業存在虧損并且有大量的資產轉讓所得時,是采取免稅合并或是應稅合并,需要考慮比較彌補財產轉讓所得帶來的抵稅利益與彌補合并后存續企業所得帶來的抵稅利益的現值的大小關系后進行確定,并非免稅合并就-定比應稅合并更優。
二、增大虧損彌補限額的籌劃
依據59號文及4號公告的規定,在免稅合并中,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x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并且該限額是指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當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很小或為負數時,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虧損彌補限額將會很小或者為零,這時即使合并后存續企業能夠產生大量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無法用于彌補虧損,旦超過了補虧期限,則這些可彌補虧損就被浪費掉了。因此,想辦法增大被合并企業的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失為一一個有效的方法。那么,如何來增大被合并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呢?通常具有如下幾種方法:
一是通過資產評估增大被合并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從而增大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將賬面為負的凈資產調整為公允價值為正的凈資產。但是這種籌劃方式的可能的風險在于,人為地調增資產的評估價值,可能會面臨稅務機關的納稅調整。
二是通過免稅“債轉股"的方式減少企業的負債,增大凈資產的公允價值。這種籌劃方式可能的風險在于,被合并企業進行“債轉股"之后,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增大,合并企業的股東可能擔心會帶來其股權的進步稀釋,而被合并企業的債權人則可能會擔心其財務風險的增加,但是只要預估合并后企業前景良好,完全可以通過轉讓其持有的合并企業的股權來實現原債權的回收。因此,這種方式是否可行,需要合并企業及其股東、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以及被合并企業債權人一一起進行協商、評估后才可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通過“債轉股"等方式增加被合并企業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當然可以給合并企業帶來可利用虧損限額的增大,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也將同時增大合并企業股權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可能導致合并企業原股東股權的進一步稀釋,這是該種稅務籌劃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同時,在合并時,認可“債轉股”實質就相當于完全認可了被合并企業債權人的債權的價值,因為相責權對合并企業增資,但是,這些債權在不采用債轉股時,被合并企當于債權人以債業也可能因為訴論時效已過等原因,合并企業承接后完全可以不償付,這可能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情況下,這種稅務籌劃必須經過審慎的評估后才可采用,否則會得不償失。
No.3 采取分步交易變應稅合并為免稅合并的稅務籌劃
在實務中,我們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被合并企業的部分股東不希望收取權支付對價,希望收到貨幣性資金退出,但是這樣的話,將導致整個合并重組交易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導致股權支付部分也需要確認所得并繳納所得稅。
那么,此時我們如何才能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呢?存在后述的兩種分步交易方式:
一是被合并企業首先回購該部分異議股東的股權,則該回購交易屬于應稅交易,股東照章納稅,股份回購后注銷,被合并企業做減資處理。在12個月后,合并企業吸收合并該被合并企業,其股東收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支付,該合并屬于一個免稅合并重組,這樣就將原整個對價部分都構成應稅交易的合并轉變為僅僅是回購部分構成應稅交易:
二是愿意收取股權支付的股東收購異議股東持有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權,該股權收購構成應稅交易,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之后,合并企業吸收合并被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收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支付。同樣,該分步交易將原完全的應稅交易轉變為部分應稅交易。
No.4 利用企業合并重組對房地產轉讓的稅收籌劃
由于房地產轉讓涉及的稅負很大,對出讓方來說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對受讓方則主要是契稅和印花稅等。
在實務中,可以通過幾種方式來進行稅務籌劃:
一是如果出讓方本身的資產主要是房地產,其他的資產或負債很少,那么就可以采取直接進行吸收合并的方式進行;
二是以部分貨幣資金(2013年公司法修訂后,可以不用配比30%的現金出資了,但實務中還是可以配比一部分)和準備轉讓的房地產投資設立一家公司,然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將該公司轉讓給房地產的受讓方。待12個月后,通過母子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該公司從而達到獲得房地產并達成合理避稅的目的。
采用該方案,房地產出讓方可以規避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受讓方可以規避契稅,從而大幅降低房產轉讓過程中的稅負;
三是通過免稅的存續分立重組,將不欲轉讓的資產和負債分離到一個新公司中,將欲轉讓的房地產保留在存續企業中;在12個月后,受讓方通過免稅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存續公司。
采用上述這些方案的房地產轉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該房地產標的公允價值較大;
(2) 原產權企業一般為殼體企業,該房產為原產權企業的主要資產,幾乎沒有其他的資產、負債,或者即使有也很少;
(3) 出讓方和受讓方能夠彼此信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可以看出,以合并重組方式轉讓房地產,可以達到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那么這種方式是否可以真正減少土地增值稅的負擔呢?
要解決這一問題,關鍵點在于: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或出讓金應提供相應的憑據換言之,由于在企業合并過程中,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時,并沒有單獨支付地價款,也沒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兼并企業將兼并中所獲得的房地產用于房地產開發時,仍舊以被兼并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價款或者出讓金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的依據。
也就是說,納稅人無論以何種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只能適當推遲士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但難以達到增加扣除項目金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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