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唐青林袁惠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大股東代表公司與他人虛構法律關系,小股東如何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閱讀提示:為應對虛假仲裁等問題,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仲裁執行若干規定》)新增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仲裁執行若干規定》第九條和十八條分別從程序和實體兩方面對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進行了規定。但實踐中對于案外人的判斷仍存在一定難度,如公司股東能否作為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公司作為當事人的仲裁裁決?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股東代表公司與他人虛構法律關系,惡意申請仲裁,并形成相應仲裁裁決損害了公司利益的,如公司股東未形成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決議,其他股東可以案外人身份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案情簡介
一、施慶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9日,注冊資本人民幣1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陸宋石。嚴某持股比例為40%、嚴滬生與陸宋石持股比例均為30%。
二、嚴某代表施慶公司與宇昇公司簽訂《廠房轉讓協議》,將施慶公司名下的廠房轉讓給宇昇公司。
三、2020年10月20日,南平仲裁委員會依據宇昇公司與施慶公司簽訂的《廠房轉讓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受理了宇昇公司與施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四、2020年10月22日,仲裁庭依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作出(2020)南仲裁字第4-0034號仲裁裁決:涉案廠房所有權歸宇昇公司所有以及施慶公司協助辦理涉案廠房過戶登記至宇昇公司名下等。
五、2020年12月17日,上海一中院依宇昇公司申請,立(2020)滬01執1920號案執行上述仲裁裁決。嚴滬生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一中院申請不予執行上述仲裁裁決。
六、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支持了嚴滬生的申請,裁定不予執行南平仲裁委員會(2020)南仲裁字第4-0034號仲裁裁決。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也即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符合一定的程序和實體條件。
本案中,嚴某、嚴滬生與陸宋石均為施慶公司股東,其中陸宋石為法定代表人。嚴某在未經法定代表人陸宋石的授權下,擅自以施慶公司名義與宇昇公司簽訂《廠房轉讓協議》,將施慶公司名下的廠房轉讓給宇昇公司。后宇昇公司根據《廠房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南平仲裁委申請仲裁,將案涉廠房確定過戶至宇昇公司。在向上海一中院申請執行過程中,施慶公司股東嚴滬生向上海一中院申請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上海一中院審理時認為,由于嚴某無權代表施慶公司轉讓案涉廠房,施慶公司股東嚴某與宇昇公司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惡意申請仲裁的情形。而將案涉廠房轉讓至宇昇公司名下,必將損害作為股東的嚴滬生的利益。故嚴滬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案外人的主體資格。故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裁定不予執行南平仲裁委員會(2020)南仲裁字第4-0034號仲裁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上海一中院支持嚴滬生的申請的邏輯基礎是,案涉仲裁裁決導致施慶公司利益受損,則會間接導致作為股東的嚴滬生利益受損。但嚴滬生并非案涉廠房的權利人,其申請不予執行案涉仲裁裁決的行為更類似于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其結果應歸屬于施慶公司。故我們認為,嚴滬生作為施慶公司的股東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案外人的主體資格值得商榷。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與仲裁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相比,法律對于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案外人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2)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3)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4)仲裁裁決書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也即與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不同,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僅限于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2.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一) 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二) 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三)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也即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需在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前,且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其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證據證明仲裁案件當事人惡意申請仲裁或者虛假仲裁,損害其合法權益;
(二) 案外人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尚未執行終結;
(三)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對該標的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第十八條 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 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二) 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三) 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 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法院判決
上海一中院審理時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因施慶公司股東未形成申請不予執行上述仲裁裁決的決議,案外人嚴滬生作為施慶公司的股東,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上述仲裁裁決的主體資格。
根據本案查證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廠房轉讓協議以及仲裁條款的簽訂,均無施慶公司的有效授權。施慶公司股東嚴某與宇昇公司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惡意申請仲裁的情形,且仲裁裁決的結果會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故對案外人嚴滬生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宇昇公司請求駁回嚴滬生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案件來源
上海宇昇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施慶工貿有限公司一審執行裁定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執異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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