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閆威
來源:時貳閆(ID:yantwelfth)
從2018年8月29日中基協發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五)》開始,私募行業的第四類牌照——資產配置類正式登上舞臺。一直到2019年2月12日,首批資產配置類私募管理機構正式公布,分別為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珠海橫琴金晟碩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中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原管理人類型變更方式,珠海橫琴金晟碩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新申請設立方式。
首批資產配置類機構的公布,引發了市場劇烈的討論,各家機構的華麗背景紛紛被扒出。針對這方面的文章已多如牛毛,而筆者想要分析和討論的是,在資產配置類牌照陸續發放的背后,大資管環境會有哪些變局?
變局一:第四類牌照陸續放出,是否意味中基協監管態度松動
歷時半年的審核時間,中基協終于公布首批資產配置類機構名單,可謂是千呼萬喚始出來。那么選擇在2019年年初放出首批資產配置類機構名單,是否體現了中基協不同以往的監管態度?
首先,資產配置類可謂是大FOF類牌照,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五)》中關于其投資范圍的規定“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當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資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資產應當投資于已備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投資于單一資產管理產品或標的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規模的20%。”
也就意味著,資產配置類機構不僅可投資私募股權類基金、私募證券類基金、私募其他類基金,還可以投資公募基金和其他資產管理產品。
因此,資產配置類基金真正實現了跨類別投資,實現了多資產、多類別的配置,其投資的靈活性、豐富性、專業性大大提升。
那么,對FOF類投資市場,其出現無疑是深海巨獸,對整個FOF投資都將產生巨大的影響。同時也意味著中基協對于大類資產配置業務的放寬,在一定程度上,中基協開始松動過去一年的強監管姿態,在可創新、可控制的領域,給予一定發展空間。
其次,首批資產配置類機構的強背景,也讓眾多中小私募望而卻步。資產配置類機構的申請,注定是大機構的游戲,中小私募入局希望不大。這一點,也在一定程度體現出中基協監管思路的變化。如果說2018年私募行業是全行業的監管寒冬的話,那么2019年極有可能是背景、實力較弱的中小私募的寒冬,而對于大機構來說,中基協可能差異化對待,給予一定發展的自由度。
以這次資產配置類機構申請標準為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機構中至少一家已經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普通會員;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機構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協會登記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該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規模年均不低于5 億元,且已經成為協會觀察會員。”
而根據中基協管理人登記數據,截至2018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數量總計3428家,其中普通會員255家,觀察會員3173家。2018年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會員入會989家,均為觀察會員。
也就意味著在具有申請資格的機構被圈定在這3428家之中。而這3428家占私募全行業機構比重不足15%,說明資產配置類機構注定是頭部機構的游戲。同時,這3428家中符合“一控”、“股權穩定性”、“高管資質”等要求的機構比例更低,意味著真正受到中基協認可,有可能成為資產配置類牌照持有機構將不足百家。最終能夠入局的大機構,將是背景實力遠高于中小私募的龍頭機構,而這些機構也將在未來的中基協監管中取得有利地位。
最后,根據中基協公布的2018年私募行業發展數據,2018年私募行業管理基金規模12.78萬億元,較2017年末增加1.68萬億元,同比增長15.12%。在排除數據不真實的情況下,這一增長幅度對于私募行業來說,非常可觀。那么,在這一基礎上,2019年私募行業能否保持高速增長,整體管理規模能否繼續擴大,將是中基協工作的重點與核心。但伴隨著2018年以來的資本寒冬,想要繼續實現管理規模增長,已經非常困難。那么,中基協要實現自己的增長目標,展現自己的管理政績,就必須做出選擇。
選擇一,是尋找新的行業增長點,比如對股權、創業類基金進一步扶持,對資產配置類管理人的放開。選擇二,改變強監管狀態,在基金備案、新設方面予以放寬,開閘放水,促進資金流通。
從目前的情況看,選擇一仍是中基協的首選,即寄希望于股權、創業和資產配置類,來撐起2019年的私募行業業績。但是,一旦選擇一沒有達到中基協既定的目標,選擇二就極有可能成為中基協的方向。
因此,中基協監管態度能否松動,一定程度上也要看接下來資產配置類基金的發展情況。
變局二:銀行理財子公司與資產配置類基金的未來競爭
在資產配置類機構陸續公布的同時,銀行理財子公司也在逐步落地,而兩者之間存在非常多業務的重合,雖目前均處于落地摸索階段,但未來雙方的業務競爭與沖突,將會非常普遍。
在2018年12月2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截止2019年2月,已有18家商業銀行成立了自己的銀行理財子公司。
進入2019年,各家銀行理財子公司進入籌備和業務摸索階段,2020年將是銀行理財子公司步入正軌的一年。而這一時間點,也正與資產配置類機構陸續公布時間點重合。
而在未來業務開展上,雙方潛在競爭點更多。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理財產品,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三)理財顧問和咨詢服務;(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簡而言之,銀行理財子公司可做三大塊業務,分別是公募理財、私募理財以及理財顧問和咨詢。其中公募理財、私募理財是理財子公司未來核心業務。
在公募理財業務中,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其投向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在私募理財業務中,這塊在管理辦法中并未就投資范圍進行框定,但要符合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及要求,同時要參照私募產品的管理要求。但從管理辦法中關于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基金管理人條件可以看出,私募理財業務前期投資范圍仍以私募證券類基金為主,但未來擴展到私募股權、創業、其他基金產品的可能性非常大。
結合筆者上文提及的資產配置類基金的投資范圍“資產配置類機構不僅可投資私募股權類基金、私募證券類基金、私募其他類基金,還可以投資公募基金和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我們會發現,兩者的業務范圍上有非常大重合與競爭,首先是公募業務上重合與競爭,雖然資產配置類基金可投資公募基金,但在投資公募業務方面上,銀行理財子公司有著非常大優勢,一方面根據管理辦法規定,理財子公司可以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而無需像過往一樣借助公募基金的通道。
另一方面,對于公募理財業務,管理辦法中取消了公募理財產品的起投點限制。過往按照《理財新規》的規定,公募理財產品起投點是一萬元,因此相比于私募基金100萬的起投點,銀行理財子公司在資產投資配置上的靈活性更高。
其次,在私募業務上的重合與競爭,資產配置類基金的出現實現了跨類別投資,私募股權、創業、證券、其他類基金均可投資,可謂是私募領域的大FOF類。但根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同樣可以開展私募理財業務,雖然在具體業務開展中要求參照私募基金標準,但實際上其起到的作用、投資的領域會資產配置類重合。其同樣可投資私募股權、證券、其他類基金(目前以私募證券類基金為主)。
那么,在未來金融市場中,投資者想要購買跨類別投資產品,一方面可以選擇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私募產品,另一方面可以選擇資產配置類基金產品。
那么,這種范圍上的重合,必然導致雙方未來競爭加劇。對于資產配置類機構來說,如何與背景實力更為強大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競爭,如何提升自身產品的專業度、吸引力,將成為接下來資產配置類機構必須思考的問題。
最后,銀行理財子公司與資產配置類基金間是否存在合作的可能呢?短期內來說,資產配置類基金管理人作為理財子公司的委托管理機構和投資顧問可能性并不大,目前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基金管理人條件有:1.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2.擔任銀行理財子公司投資顧問的,應當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其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不少于3人;3.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也就意味著,目前能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投資顧問或委托管理機構仍以私募證券類管理人為主。
但未來,大資管環境下,各類別金融機構壁壘的逐步打通,銀行理財子公司與資產配置類機構間,仍有很多想象空間。比如,銀行理財子公司投資資產配置類基金產品(但這里涉及到單一投資者限制,即僅向單一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依法設立的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募集設立的私募資產配置基金行。)這點實現有一定難度。再比如,資產配置類機構擔任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管理機構和投資顧問,這點未來實現可能性非常大。
變局三:資產配置類是否成為其他類機構上岸的最后機會
2018年對于私募其他類基金來說,是谷底的一年。不管是托管還是備案,私募其他類基金都陷入困局之中,每月備案產品數量從四五百只下降到不足十只。其他類基金消亡速度,讓人觸目驚心。在這樣的背景下,其他類管理人轉為資產配置類管理人,仿佛成為其他類機構最后的上岸機會。甚至很多私募培訓機構,針對其他類基金管理人特別開設了資產配置類機構申請課,一時間資產配置類申請,成為其他類管理機構的希望所在。
從已公布的三家來看,尚無其他類管理人轉為資產配置類管理人成功的案例,但據筆者了解,已有其他類管理人中的頭部機構,在發力申請資產配置類牌照,這方面案例將會很快出現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其他類私募管理人都有機會、有能力申請資產配置類牌照。在申請條件上,有幾塊非常嚴格的條件,分別是實控人要求(要求至少實際控制一家普通會員單位;或至少實際控制一家在協會登記滿三年+近三年年均管理規模≥5億元+觀察會員單位。)、一控要求(同一實際控制人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資產配置基金管理人。)、股權穩定性要求(防范買賣殼牌照)、高管要求(≥2人+3年以上資產配置工作經歷+全職高管或≥2人+5年以上境內外資管相關經驗+全職高管)。并且一旦變更為資產配置類管理人,對于正在存續的產品,要求繼續運作但不得開放申購或增加規模,直至產品到期清盤或清算。
同時,其未來發行資產配置類基金的要求也非常高,比如初始規模大于五千萬元,單一投資者要求等等。
因此,其他類私募管理人想要轉型為資產配置類管理,不僅僅考量其申請資格,更要考量未來一旦申請下來后,如何去運作資產配置類基金產品。
對于私募其他類管理人來說,要看到的是,資產配置類申請注定是頭部機構的競爭,對于中小其他私募管理人來說,若將全部希望寄托于資產配置類申請,無疑是一場豪賭。對于大型私募其他類機構來說,申請資產配置類管理人只是第一步,更為關鍵的是未來如何用好這一牌照,如何管理未來備案的產品。資產配置類基金,對于管理機構的投研團隊、銷售團隊都是非常巨大的考驗,如果用好這一牌照,需要資產配置類管理人深度思考。
最后,對于以債權投資為主的其他類私募來說,2019年將會是寒冬的繼續,希望曙光不能只寄托于資產配置類的申請。債權類投資,未來是否會成為持牌機構專屬,也是大資管背景下非常值得關注的方向 。
綜上,首批資產配置類牌照發放后,就如在大資管行業中注入一股新的能量,最終這股能量帶給行業的是巨大發展,還是新一輪回頭路,這個答案,讓我們交給時間,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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