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宏宇
來源:PPP頭條(ID:ppptoutiao)
10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修訂后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明確規定可以辦理質押登記的應收賬款包括了”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
筆者認為,雖然項目收益權質押、應收賬款轉讓在此前的一些融資中就已經實際存在,但此次修訂確實達到了更加明確有據可依的效果。
提供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項目收益權的質押,屬于權利質押,是對債權進行擔保的一種方式,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該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
除了質權的登記、質權的效力外,作為律師,筆者更為關注的是質權的實現,即當債務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如何通過實現質權來保障債權的實現?PPP項目往往都涉及到公共利益,在實現質權時,如何保證PPP項目的正常運營?避免影響公共利益?
讓我們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則指導性案例,來探討以上問題的答案。
(為聚焦觀點,僅選取案例中關于收益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案例名稱】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與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53號)
【裁判日期】2013.05.16
【基本案情】2005年3月24日,原告與被告長樂亞新公司簽訂《單位借款合同》(編號:300030002005001),被告長樂亞新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XXXX萬元,雙方約定采用分期還本方式償還借款本金。同日,原告還與被告長樂亞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以及案外人長樂市建設局簽訂了《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被告福州市政公司自愿以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的特許經營權為被告長樂亞新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長樂市建設局同意該擔保。
【原告主張】判令將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兩被告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優先用于清償應償還原告的所有款項(其他請求省略)
【爭議焦點】1、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能否質押;2、質權如何實現(其他部分省略)
【法院認為】特許經營權是對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和維護,并獲得的收益的權利。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屬于經營權人的義務;而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權,則屬于經營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由于對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和維護,并不屬于可轉讓的權利,因此訟爭的特許經營權的出質,實質上系指收益權的出質。對于污水處理的收益權,我國法律并未將其列為獨立的財產權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了“應收賬款”屬于可出質的權利。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亦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一)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二)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四)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五)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由于污水處理的收益權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的債權,故屬于應收賬款。但本案訟爭的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當時《物權法》尚未頒布,因此應適用當時法律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關于權利質押之規定。《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上述規定并未涉及到污水處理廠等環保設施的收益權質押問題。但污水處理廠的收益權與公路收益權同屬于債權,且兩者性質上相類似,公路收益權屬于依法可質押的其他權利,則污水處理收益權亦應允許出質。并且,2001年9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放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1)73號)第五部分“加大金融信貸支持”第(十三)項關于“對具有一定還貸能力的水利開發項目和城市環保項目(如城市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等),探索逐步開辦以項目收益權或收費權為質押發放貸款的業務。”的規定,首次明確可試行將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進行質押。因此,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本案訟爭特許經營的收益權亦屬于可出質的權利。污水處理的收益權,性質上屬于債權,對于債權質押,系以特定債權擔保其他債權,故出質的債權應具備確定性的特征。若出質的債權不確定,以其質押貸款,則出質的債權因不確定而具有無法實現的風險,從而影響其擔保功能的發揮,極易引發金融信貸風險;出質人若可將其不特定債權進行質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對出質人的履行債務的能力將難以預見,亦將損害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可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債權應當是確定的債權。而債權除已確定產生之現有債權外,還包括將來債權。對于將來債權,因存在基礎關系而確定其將來會產生。并且,債權不限于單一之債權,還包括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產生之集合債權。污水處理項目的收益權,經營權人系基于提供污水處理項目的經營服務而持續產生向付款義務方請求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權利,故該債權屬于集合性的將來債權。該收益權因存在特許經營的基礎關系,而在一定期限內所產生,且債權金額亦可根據污水處理服務費的價格、提供服務的范圍和對象等因素而得以預見,故從其產生原因、期間、債權金額三方面可判斷其具備債權的確定性的特征,可成為質押標的物。本案訟爭的特許經營收益權系因提供長樂市城區的污水處理服務而產生,其運營期至2030年4月30日,且收益金額亦可預期,故其屬于確定之債權,可作為擔保其他債權的質權標的物。此外,將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出質,還應當具備擔保物權成立的形式要件,即出質人和質權人應通過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達成設立質權的意思表示,并對質權進行公示。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為此,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雙方應訂立書面合同,并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進行出質登記,質權才依法成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由于公路收益權、污水處理收益權等收益權均屬《物權法》規定的應收賬款,故其于2007年10月1日之后出質的,均應依法在征信中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予以登記公示。但在《物權法》施行前,對于污水處理項目收益權質押,并未有統一的登記公示的規定,故參照當時公路收費權質押登記的規定,由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有關利害關系人可通過其主管部門了解該收益權是否存在質押之情況,該權利即具備物權公示的效果。本案中,出質人福州市政公司已與質權人達成書面協議,對于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收益權的質押公示問題,由于該質押擔保協議簽訂于2005年,在《物權法》施行之前,故不適用《物權法》關于應收賬款的統一登記制度。訟爭的質權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質權即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訟爭的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系特許權的轉讓方長樂市建設局,由于長樂市建設局在《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上蓋章,且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長樂市建設局同意為原告和福州市政公司辦理質押登記出質登記手續”,故可認定訟爭污水處理項目的主管部門已知曉并認可該權利質押情況,有關利害關系人亦可通過長樂市建設局查詢了解訟爭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權利質押的情況。因此,本案訟爭的權利質押已具備公示之要件,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收益權的權利質權已成立并生效。
3、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收益權質權的實現問題。
收益權屬于將來獲得的金錢債權,其可通過直接向第三債務人收取金錢的方式實現質權,故無需采取折價或拍賣、變賣之方式。并且,收益權均附有一定之負擔,其經營主體的特定性、以及經營過程中經營主體所應承擔之義務,均非可轉讓的財產權利,依其性質均非可以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對象。本案長樂市城區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權的經營主體為福州市政公司及其成立的項目公司長樂亞新公司,由于福州市政公司及長樂亞新公司投資建設污水處理廠,其在經營期間對相關不動產、設備享有所有權,其亦雇傭人員具體負責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故在實現質權時,該收益權依其性質不能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予以處置。因此,原告請求將《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項下的質物予以拍賣、變賣并行使優先受償權,本院不予支持。根據《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協議》第三條第二款關于“根據特許協議的有關規定,為確保項目運營期屆滿前長樂亞新公司能夠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長樂市建設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將特許協議項下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福州市政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優先清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的約定,原告海峽銀行五一支行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所收取的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由于被告仍應依約對污水處理廠進行正常運營和維護,若無法正常運營,則將影響到長樂市城區污水的處理,亦將影響原告對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故原告在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時,應當合理行使權利,向被告預留經營污水處理廠的必要合理之費用。至于福州市政公司和長樂亞新公司已收取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已無法特定,故其已轉化為福州市政公司和長樂亞新公司的一般財產,原告已不具備對被告已收取部分污水處理服務費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條件。
【判決結果】
原告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有權直接向長樂市建設局收取應由長樂市建設局支付給被告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處理服務費,并對該污水處理服務費就判決第一、二項所確定的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此指導性案例,確實為PPP項目中以債權、項目收益權質押形成的質權的實現提供了非常好的參考,具體有以下幾點:
1、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包括本次央行修訂登記辦法之前,特許經營的收益權亦屬于可出質的權利;在央行修訂登記辦法之后,將更加有據可依;
2、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3、PPP項目中的服務費、收益若已經被實際收取,將不具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條件,只能對尚未收取的部分優先受償;
4、質權的實現應當合理行使,不應影響PPP項目的正常運營和維護,否則不但影響公共利益,也使得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通過運營項目和績效考核形成的收益權失去基礎,應預留維持項目運營的必要合理費用。
希望以上案例能為PPP項目中的債權、項目收益權的質押提供有益的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明辨律法”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