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唐青林、袁惠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通常而言,當事人對同一仲裁裁決的多個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一并提出,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駁回后,當事人不能再次提出申請。但是否意味著只要申請被駁回,就絕對無法再次提出申請?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在某些例外情形下,當事人的申請被駁回后仍可再次提出申請,供讀者參考。
裁判要旨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后,當有新證據證明存在證據偽造或仲裁員枉法仲裁行為時,當事人可再次申請不予執行。
案情簡介
一、北京一中院在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841號裁決書一案過程中,被執行人周首斌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為:周首斌與同人公司、義德順公司之間沒有仲裁協議,裁決屬于“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請求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
二、2017年5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17)京01執異11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周首斌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
三、后周首斌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其理由是有新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
四、北京一中院對周首斌再次提出的申請予以審查,但因周首斌在北京一中院審查過程中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北京一中院裁定駁回其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5號)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同一仲裁裁決的多個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一并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有新證據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的除外?!币布赐ǔ6?,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不予審查。但對于存在“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和“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兩種情形時,法院應予審查。
本案中,雖然周首斌于2017年5月31日已經申請不予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841號裁決書,且被北京一中院裁定駁回其申請。但周首斌再次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是有新證據證明存在證據偽造或仲裁員枉法仲裁行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北京一中院應予審查。但遺憾的是,周首斌在再次提出申請的過程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證據偽造或仲裁員枉法仲裁行為,故雖然北京一中院對其再次申請予以了審查,但最終未支持其申請。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雖然通常情形下,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不予審查。但并不意味著只要申請被駁回,就絕對無法再次提出申請。當有新證據證明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系偽造或仲裁員存在枉法仲裁行為的,當事人仍可再次提出申請,對自身權利予以救濟。
2. 需注意的是,當有新證據證明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系偽造或仲裁員存在枉法仲裁行為的,僅能約束法院必須對當事人再次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予以審查,但最終是否支持當事人的申請,仍取決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故只有在有充分證據證明仲裁所依據的證據系偽造或仲裁員存在枉法仲裁行為時,當事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才會獲得支持,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目的才能最終實現。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5號)
第十條 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同一仲裁裁決的多個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一并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有新證據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院判決
北京一中院審理時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對同一仲裁裁決的多個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一并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被裁定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但有新證據證明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周首斌以有新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仲裁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為由向本院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應當予以審查。
一、關于周首斌提出的同人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5和證據11都是偽造的主張。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情形:(一)該證據已被仲裁裁決采信;(二)該證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三)該證據經查明確屬通過捏造、變造、提供虛假證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獲取,違反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本案中,周首斌所述理由及所提交證據屬證據的證明力范疇,是仲裁委在審理案件時應作判斷之范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周首斌所述證據系偽造,故關于周首斌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周首斌提出的仲裁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主張。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相關仲裁員因涉案仲裁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故本院對周首斌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周首斌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北京同人園林綠化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執異228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保全與執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