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平
我們自2018年8月開始接觸網絡仲裁的執行案件,我們代理了大量的仲裁執行案件,主要代理區域在廣東省內各個地級市,主要代理如下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等20個地區的中級法院。結合我們代理網絡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實踐,本文向大家對此簡單介紹,從而協助執行法官處理事務,提高代理律師的工作效率,以期達到順利推動執行,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一、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管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仲裁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申請執行人應當向對應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是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于執行標的符合基層法院受理范圍,相應的被執行人或財產在基層法院管轄范圍內的,可以由基層法院管轄。根據規定,基層法院沒有權力直接受理仲裁裁決的執行,基層法院直接受理仲裁裁決書的強制執行沒有法律依據,申請執行人根據仲裁裁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主動申請撤銷申請或者由法院駁回申請。
根據我們的實踐,在向廣東省內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后,部分中級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將相應案件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執行。目前,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在受理相應仲裁裁決執行案件后,會把案件指定到被執行人戶口所在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執行,這是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仲裁執行案件是否下方到基層法院做的試點。其他的中級法院,比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都沒有把案件下放到基層法院處理,都是由各級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對仲裁案件進行執行。
二、法院對網絡仲裁的認可和做法不同
在廣東省內,中級法院都認可網絡仲裁裁決。部分中級法院會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有財產的,則直接立案并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對于沒有財產的被執行人,在間隔一段時間(注:實踐中間隔時間一般是一個月或半個月)后再進行網絡查扣,看看是否有新的財產可以查扣。對于多次網絡查詢沒有發現財產的,部分法院會建議申請執行人暫時撤銷強制執行。還有部分法院的做法比較好,對于進行網絡查扣和現場調查后,發現沒有財產的,則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有相應財產線索,沒有財產線索的,則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廣東省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只有一個地方的中級法院的執行部門明確不認可網絡仲裁裁決(注:立案庭同意立案),理由是不認可仲裁的電子送達,而在司法實踐中該中級法院自己卻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相應執行裁定書等其他法律文書,我們認為該法院做法有悖公平原則。
對于網絡仲裁案件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不做失信人員進行懲戒,只做限制高消費。廣東省高級法院在2019年11月21日發布了《關于規范網絡借貸仲裁裁決執行的通知》,該通知是目前廣東省內各級中級人民法院對網絡仲裁執行適用的最新指導規范,里面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對于小額的被執行人只是對其限制高消費,不做失信人懲戒,我們認為是比較合理的。根據我們的實踐,該類案件大多數被執行人是80后、90后,如果因為一時無法還清幾萬元甚至幾千元就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我們認為懲罰太重,列入失信人名單,案件了結后相應失信記錄也會被保留5年,對被執行人不公平。其實,我們團隊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相應規定之前,就注意到上述問題,在實踐中,我們會告知執行法官,最好不要把被執行人列入失信,我們也希望被執行人好好工作,盡快還清債務。因為實踐中,很多企業要求應聘者提供征信報告,如被列入失信名單,被執行人無法被聘用,也即無收入償還所負債務。但是,對于比較傲慢的被執行人來說,比如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人臉識別和放款憑證均證明被執行人借款的情況下,被執行人拒絕認可借款事實,惡意提出執行異議或撤銷仲裁裁決訴訟,甚至辱罵法官,對于這類的被執行人,我們也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對該類人員,我們會與執行法官溝通,懇請法院將其列入失信人名單中,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予以懲戒和嚴厲制裁,從而維護法律的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對于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恢復執行的,按照規定,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則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并提交財產線索。但是,根據我們的實踐,相應仲裁案件在終結本次執行后,發現財產的,則法院一般不要求我們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由法院執行部門直接恢復執行,這點做法,讓我們作為代理律師都十分感到。
四、關于仲裁機構未經批準和登記的場所外進行審理裁決案件的效力問題
由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和司法環境和政策的影響,人民法院的案件量較大,相對于仲裁的效率會低一點,因此很多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選擇由仲裁委管轄案件。仲裁委為了方便審理案件,可能到某地設立辦公室、庭審中心等方式進行案件的審理。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其在未經批準和登記的情況下隨意設立類似于辦公場所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作出的相應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為了當事人方便,臨時或偶爾到登記和批準場地外地點進行庭審和庭審的調查,不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其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注:廣東省高級人民2019年11月21日發布的關于規范網絡借貸仲裁裁決執行的通知認可該做法)。臨時或偶爾到登記和批準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庭審或庭審調查等活動,是本著便捷當事人和提高效力等原則的特殊情況,其類似與我國的“移動法庭”、“法官背著國徽去開庭”等模式。另外,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的標準在全國基本是統一的,但是全國各地的仲裁委的收費卻是不同的,仲裁委到臨時場所進行庭審等活動的,則應當按照其仲裁委所在地的標準收取相應費用,不得按照臨時庭審地方的仲裁委的標準收取仲裁費,從而防止不正當競爭。
五、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時間自裁決作出時生效,而不是送達后生效,這一點與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不同。
仲裁裁決書在裁決內容中會說明在送達后多少日內債務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否則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承擔遲延履行利息(注:關于遲延利息利息的問題,我們會在本文的后面講到)。然而,人民法院的一審案件判決書自送達后15日內沒有上訴即可生效,二審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有作出后生效、宣判后生效、送達后生效等不同觀點。我們經過實踐,發現大多法院認定送達后生效。同時,關于二審判決書何時生效還有部分規定,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審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問題的復函》(1998年8月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出具裁決文書生效證明的暫行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確認裁判文書何時生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一審裁判的,法律文書全部送達,且上訴期限、抗訴期限已屆滿,沒有上訴或抗訴的情形;2、二審裁判的,法律文書全部送達。
實踐中,對于法院明確告知宣判時間,而相應當事人沒有到場的,判決書何時生效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應當以法院告知的宣判時間為準,也有觀點認為應當以送達當事人的時間為生效時間。我們結合我們的實踐發現,法院基本都是認定以送達的時間為判決生效的時間,如果在法院的筆錄或相應文件中明確告知宣判時間,而相應當事人沒有在相應時間到場領取判決書的,除法院通過網絡或者媒體等公開的方式宣判外,法院還是按照送達生效的方式確定生效時間。沒有在網絡或媒體等公開方式進行宣判,法院不得以沒有到場就視為當事人放棄相應權利,不得認定判決的生效時間為宣判之日。
對于判決生效的時間問題,關系到遲延履行金計算的起算時間點,更重要的是還關系到當事人申請再審或其他第三方的權益的起算點。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以送達時間作為生效時間,我們認為是比較公平合理的。可能有人會擔心,這樣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拖延時間,導致本應當可以及時生效的判決書不能及時生效,對于該種問題,我們認為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達、電子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并根據具體情況對相應人員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進行處罰。
六、對代理律師在仲裁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1、在執行中應積極配合執行法官,盡最大努力協助執行法官推動案件的執行。
目前,我國對不動產、車輛、船舶等并沒有一個全國的登記系統,都是個地方的系統,因此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無法通過外地系統進行調查核實。在目前的執行環境中,執行法官的壓力較大,我們也經常在晚上接聽到法官電話,告知相應案件進展的情況。尤其在年底時,執行法官經常加班,十分辛苦。作為代理律師,應當積極協助執行法官的工作,協助其進行財產調查,積極配合其執行工作,對于執行中存在有輕微瑕疵或者無法全部進行調查的事項應當理解,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查,比如請求執行法院依法開具相應“委托律師調查函”或“律師調查令”等方式減少執行法官的調查工作量。我們也接受過中級法院的“委托律師調查函”向很多名被執行人戶口地進行財產調查,或者申請法院開具“律師調查令”調查相應財產線索。這樣即可以與向執行法官詳細了解案件的進展,又可以積極積極推動執行案件的進展。
2、能夠調解的相應案件,盡最大可能的聯系去進行執行和解,在和解的過程中,請執行法官協助處理。
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案件都到了執行階段的,就沒有什么可以談的了,按照相應法律文書履行相應義務,償還相應債務即可,寸步不讓。我們認為,作為代理律師應當積極了解雙方之前無法和解的原因。如果雙方沒有進行過調解或者調解后沒有成功的,則被執行人不存在惡意的情況的,可以和受托人好好溝通,告知其相應的法律風險和實踐中的執行效率,以及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導致案件終結本次執行。但是,在執行和解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被執行人是否存在惡意拖延時間,從而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我們代理的實踐來看,如果達成了長期的(比如1年)履行的執行和解的,則部分法院會要求對被執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費,還要求提交結案手續。這樣以來,相應案件不能申請恢復執行,只能重新立案,并且一定要注意申請強制執行時效2年期限的問題,千萬不要過期。對于在達成執行和解或調解前一定要和執行法官及時溝通,千萬不要僅僅依靠部分法律規定而認為自己的做法沒有問題。因為,對于執行規定規定比較多,而且不同地方的法院會有不同的實操問題,因此,應當在達成執行和解、執行擔保或調解前,要詳細了解執行法官對于執行和解、執行擔保或調解后的相應執行措施是否會解除或有其他問題。比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對于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刪除失信人名單信息的,則在6個月內不得再要求納入失信人名單;以及規定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經過2次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將被執行人從失信人名單中刪除。這都是由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執行法官的操作均不相同,所以,在達成執行和解、執行擔保或調解前,一定要與執行法官保持良好的溝通交流,不能僅僅依靠一部分法條就想當然的認為相應操作和約定沒有問題。
3、仲裁裁決的申請強制執行起算點和遲延履行利息計算問題
我們在本文的前面已經分享過,仲裁裁決書是作出時生效,而不是送達后生效。但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從仲裁裁決書生效開始計算,不是從送達開始計算。根據我們的實踐,很多的仲裁裁決書在作出后不會立刻送達,有時還存在、電子郵箱、手機短信、公證、公告等多種送達的方式。
另外,對于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也要注意,仲裁裁決書在裁決內容的部分會裁決,相應仲裁裁決書在送達后的一定期間(10日或15日)履行相應裁決書的義務,逾期履行的,則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利息。因此,債務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的起算點是裁決書送達后仲裁裁決書給予履行的期限屆滿開始計算,而不是裁決書生效之日仲裁裁決書給予履行的期限屆滿開始計算。這一點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計算遲延利息的起算點是不同的,人民法院計算遲延利息的開始時間是判決書生效后給予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遲延利息利息,而仲裁裁決書是裁決書送達后給予的寬限期滿后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專注不良和法律顧問律師團”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網絡仲裁執行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