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慕娟等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公司是市場經濟最具活力的組織體,而法定代表人是現代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關鍵一環。《民法典》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可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1代表,可謂位高權重。《公司法》第13條將法定代表人的決定權限交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明確要求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近年來,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要求公司變更工商登記的糾紛日益增多,受制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等具體要求,法定代表人離職后變更登記仍面臨著公司自治與公權力介入利益平衡難、司法權與行政權銜接不暢等問題。本文將從爭議解決視角出發,結合具體案例,探究以訴訟方式進行變更工商登記的可行性,提供實務方案建議。
一、救濟途徑:
變更登記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法定代表人離職后要求公司變更工商登記,如果公司或相關股東不予配合,當事人是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權利救濟,即該類訴請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是首先面對的問題。經梳理現有裁決,我們發現,司法實踐中存在反對和支持兩種觀點。
1. 反對觀點認為,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內部自治的范疇,人民法院不應干涉。
如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9)魯02民終10647號裁定書中指出:“《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主要針對股權轉讓后,股東身份沒有及時變更的情況。而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眱让晒抛灾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內01民初294號裁定書中也持類似觀點:“股東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僅指因公司對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的登記產生的糾紛,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變更登記。另外,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的變更屬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原告作為股東,如果已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進行了調整,自然就發生了法律效力,登記本身不具有可訴性?!?/p>
2. 支持觀點認為,當事人對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號判決書中指出:“因王惠廷并非賽瑞公司股東,其亦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公司自治途徑,就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事項進行協商后作出決議。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訴,則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風險將持續存在,而無任何救濟途徑。故王惠廷對賽瑞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訴訟請求具有訴的利益,該糾紛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p>
3. 我們認為,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手段,目的在于規范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但不應、也無法成為評價糾紛是否應當受理的依據。其次,通常情況下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屬于公司自治的范疇,法院自不應輕易干涉。但當各平等主體處于無法變更的“僵局”之中時,當事人就有了訴的利益,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最后,鑒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前述(2020)最高法民再88號案件中以撤銷原審裁定,指令立案審理的方式表明了態度,應當得到各級法院的遵循。
二、觀點分歧:
未選出繼任者情況下能否支持
在解決了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問題之后,緊接著需要關注該類訴請的實體問題,即法院是否支持以及何種情況下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通過梳理案例我們發現,在公司有權機關已經召開會議并作出有效決議更換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訴請變更登記通常不存在障礙。在公司尚未召開會議選出新的繼任者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強制要求變更登記存在不同觀點。
1.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屬于公司自治范疇,在公司未按照法律或章程規定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法院不應當進行干預。
如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在(2017)粵0304民初12122號判決書中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人。執行董事系公司的決策機構。無論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還是執行董事的產生,均來源公司章程的規定,屬公司自治的內容。目前并無證據表明被告已經推選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亦不能強制其推選。故目前不具備辦理變更登記的條件。”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2016)粵1971民初5825號判決中也持相同觀點:“吳小平未提供證據證明卓旭公司作出了變更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屬卓旭公司內部意思自治,在沒有證據證明卓旭公司作出了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吳小平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卓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熊中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 第二種觀點認為,即便公司未選出新的繼任者,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判決支持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請求。
如敦煌市人民法院在(2020)甘0982民初339號判決書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雖屬公司內部自治范圍,但在童某非長城文創園公司股東、職工,既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也未從長城文創園公司領取任何報酬的情況下,由童某繼續擔任長城文創園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顯然與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的立法宗旨相違背。加之童某曾多次要求長城文創園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怠于行使權利仍未辦理變更登記,考慮到童某對此問題已無其他救濟途徑,故應賦予其司法救濟。據此,長城文創園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在(2017)粵0391民初2954號判決中認為:“原告有權在任期屆滿后選擇繼續擔任或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后訴訟之前,原告曾多次向股東會和董事會表達不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高管職務,也曾在2017年8月、9月兩次提議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按照公司法規定進行重新選舉事宜,雖有小股東表示支持,但因大股東拒絕參會無法召開。原告作為任期已屆滿的法定代表人事實上無法行使相應職權,公司由大股東實際掌控,但原告卻要承擔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義務,如因公司未履行仲裁裁決而被列入征信黑名單,個人投資和行為均受到限制,而且如原告所述,其擔任總經理一職公司從未向其發放過薪資,這些現狀確實造成原告在現實中的權責不一致,有違公平原則?!?/p>
3.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
通常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屬于公司內部自治范疇,在法定代表人要求退出公司并進行工商變更時,公司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依法召開會議并作出決議,選出新任法定代表人,并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在公司或相關股東等拒不配合或因客觀情況無法選出新的繼任者的情況下,一概由已經要求退出的法定代表人繼續承擔變更“僵局”帶來的不利后果存在不公,應當賦予當事人法律救濟的權利。通過歸納相關判決,我們發現在以下情況下法院通常支持當事人的變更登記請求:一是法定代表人屬于被“冒名”或純“掛名”,并非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等。二是法定代表人任期已屆滿,對公司又無實際控制力,已經窮盡內部救濟。三是法定代表人受特定股東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現該股東已經撤銷對其委派或解除勞動關系,但又不進行變更登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經成為被執行人,則“執行活動介入了執行債務人(公司)和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間的法律關系”2,此時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亦需要兼顧債權人之利益,避免相關責任人“金蟬脫殼”。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來講,除非確能證明法定代表人已不參與公司經營,不屬于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并曾要求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之外,一般應當駁回變更的訴訟請求3。
三、最后一公里:
勝訴判決如何執行
如法院在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后,最終決定支持當事人的訴請,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主文通常有兩類表述方式:一是判決被告公司為原告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宜;二是判決滌除原告作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4但無論是哪種判項,法院的生效判決在執行中仍面臨客觀障礙。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第1款5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6的規定,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等。如公司未作出有效決議進而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勝訴判決可能難以執行。
根據我們檢索的案例,部分法院在處理時也已考慮到執行問題,并嘗試作出一定安排。例如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2017)滬0105民初7522號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已述及:“審理期間,本院曾當庭向被告釋明法律風險:一旦本院判決由其滌除原告作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而被告卻不明確由誰作為繼原告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則可能引起的風險是被告的登記事項將不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被告營業執照的可能性。本院希望被告現兩名股東認真對待本案可能對被告產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被告在兩周內由現兩名股東開會協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至何人名下,并在將來配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事項。但被告未予答復。被告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后果?!狈ㄔ鹤罱K判決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2020)滬0118民初11913號判決書中判令:“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如被告屆時未予辦理,則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滌除原告作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事項?!钡牵幢惴ㄔ阂炎鞒錾鲜鰢L試,從本案的執行裁定來看,仍未產生理想效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滬0118執3979號執行裁定書載明:“本院攜已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公示執行信息需求書和協助公示通知書至上海市青浦區行政服務中心予以執行辦理,但被告知被執行人未產生新任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致使無法滌除申請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事項。由此,本院認為,本案執行條件尚不具備,裁定終結本院(2020)滬0118民初11913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二項的執行”。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離職后變更登記困境的破解,在執行層面仍有賴于“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牽頭,就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可以被滌除達成一致”7,并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司法權和行政權銜接不夠順暢的問題,以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四、余論
以私法自治解讀公司法的精神是正確的起點,不過,私法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的平衡,法律內在邏輯與本地化要求之間的契合,最終是公司立法與公司裁判須把握的兩個基本點。8我們認為,對于當事人層面而言,遇到法定代表人變更困境時應積極尋求法律救濟,以公司為被告,其他利益相關方為第三人,提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緩和不利僵局。對于國家層面而言,人民法院及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尊重股東對公司內部法定代表人選任的自行安排,確保公權力不“越位”,又要在當事人窮盡內部救濟各方利益明顯失衡時提供解決僵局的出路,確保公權力不“缺位”,不斷助力公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讓創造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1] 有學者將所謂“法定”解釋為三層含義:第一,公司必須設立該常任代表人,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要求。第二,該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具體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三,該代表人須于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日后有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參見王軍著:《中國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260頁。
[2] 陳克:《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的糾紛處理》,載“審判研究”微信公眾號。
[3] 張宏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認定》,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7月8日,07版。
[4] (2017)粵0391民初2954號判決:“被告深圳前海愛波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原告唐安麗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宜,被告深圳市愛波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楊林、譚夏東、管慧霖應提供協助”。(2020)甘0982民初339號判決:“長城文創園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2017)滬0105民初7522號判決:“被告上海蜜意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滌除原告沈偉民作為上海蜜意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2020)滬0118民初11913號判決:“被告上海瑞和家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原告于波應予配合;如被告上海瑞和家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屆時未予辦理,則被告上海瑞和家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至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滌除原告于波作為被告上海瑞和家世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長的登記事項。”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7條第1款:“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p>
[6]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p>
[7] 參見柳洋:《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的困境與破解》,載于“至正研究”微信公眾號。
[8] 參見胡田野:《公司法任意性與強制性規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1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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