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案中發承包雙方約定工程款支付的節點為最終竣工后付清,一審法院認定轉移占有之日應當支付工程價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黑龍江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黑龍江某公司作為發包人,北京某公司作為承包人,雙方簽署合同,約定發包人將風電機組安裝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由北京某公司墊資施工,合同價格為固定總價1.5億元;
二、合同價款約定為:合同簽訂后7日內發包人支付20%預付款,完工后支付到合同總價的95%,最終竣工后付清;
三、2014年11月14日,發包人組織驗收,提出問題,結論為同意接管,整改項立即落實。
四、2014年12月24日,案涉項目并網運行,開始發電。2018年被電力公司解網停運;
【爭議焦點】
發包人應否支付工程款
【裁判結果】
判決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違約金
【裁判規則】
案涉《總承包合同》專用條款附件三《合同價格和付款方式》約定,案涉工程付款進度“完工后支付到合同總價的95%,最終竣工后付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因立宏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既已占有使用,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以立宏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時間即2014年12月24日為竣工日期。據此,根據《總承包合同》關于工程款支付進度的約定,立宏公司應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認定案涉項目于2014年12月24日竣工,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并無不當;進一步,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立宏公司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違約金,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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